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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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軍用機場管理單位補助設置之噪音防制設施項目如下: 一、設置完成後具一定減音效果之防音門窗及其他百葉窗、窗簾等附屬設施。 二、開口部消音箱。 三、吸音天花板、吸音壁面及其他空調設備等必要之噪音防制設施。 四、緩衝綠帶:道路綠化、帶狀植被,其綠覆率須達百分之八十以上,其中多年生喬木須達百分之四十以上。 五、公園: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內之公園,具有吸收航空噪音或隔離航空噪音源效果之設施。 六、其他有助隔離或降低航空噪音影響之公共設施。
- 2.前項第一款之一定減音效果,其減音值應符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規定之住戶、學校、圖書館、醫院及托育機構防音門窗一定減音值之定義及認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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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第17條,軍用機場管理單位提供的噪音防制設施項目包括具有一定減音效果的防音門窗及其他附屬設施、開口部消音箱、吸音天花板、吸音壁面及其他必要的空調設備、緩衝綠帶、公園以及其他有助於隔離或降低航空噪音影響的公共設施。 在第二款中,提到的一定減音效果應符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規定之住戶、學校、圖書館、醫院及托育機構防音門窗一定減音值之定義及認定方式。 參考資料: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局定義防音門窗一定減音值之技術性規範》。
- 都市計畫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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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