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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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設置噪音防制設施申請項目應設置之地點如下: 一、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住戶、托育機構、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得申請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之項目,並應將之設置於符合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合法建築物。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得申請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所定之項目,並將之設置於其所經管且位於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內之公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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