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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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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設置噪音防制設施申請項目應設置之地點如下: 一、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住戶、托育機構、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得申請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之項目,並應將之設置於符合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合法建築物。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得申請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所定之項目,並將之設置於其所經管且位於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內之公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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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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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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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第 18 條規定:「補助設置噪音防制設施申請項目應設置之地點如下: 一、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住戶、托育機構、直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