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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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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九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補助經費範圍,以直轄市、縣(市)政府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後之第一次公告航空噪音防制區前,於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內既有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住戶之合法建築物、公園、托育機構、社區活動中心及村里集會所為限。
  2. 2.前項醫療機構之補助範圍,限於病床設置之區域;學校、圖書館及托育機構之補助範圍,限於受航空噪音影響學習之區域,不包括合作社、廁所、廚房及其他軍用機場管理單位認定不屬學習區域。
  3. 3.第一項住戶所有之合法建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供工商營業使用。 二、空屋或不具獨立自用電錶及獨立門牌。 三、供公共用途、儲藏農漁具與其他物品、飼養牲畜等使用。 四、居住使用區域無門窗可直接通達戶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第15條如下: 1. 第九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補助經費範圍,以直轄市、縣(市)政府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後之第一次公告航空噪音防制區前,於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內既有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住戶之合法建築物、公園、托育機構、社區活動中心及村里集會所為限。 根據該條規定,補助經費的範圍包括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後的第一次航空噪音防制區公告之前,已存在於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內的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住戶合法建築物、公園、托育機構、社區活動中心和村里集會所。 2. 前項醫療機構之補助範圍,限於病床設置之區域;學校、圖書館及托育機構之補助範圍,限於受航空噪音影響學習之區域,不包括合作社、廁所、廚房及其他軍用機場管理單位認定不屬學習區域。 根據該條規定,醫療機構的補助範圍限於病床設置的區域;學校、圖書館和托育機構的補助範圍限於受到航空噪音影響的學習區域,不包括合作社、廁所、廚房和其他軍用機場管理單位認定不屬於學習區域的地方。 3. 第一項住戶所有之合法建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供工商營業使用。 二、空屋或不具獨立自用電錶及獨立門牌。 三、供公共用途、儲藏農漁具與其他物品、飼養牲畜等使用。 四、居住使用區域無門窗可直接通達戶外。 根據該條規定,如果合法住戶的所有建築物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將不予以補助: 一、用於工商營業。 二、空屋或沒有獨立的自用電錶和獨立的門牌。 三、用於公共用途、存放農漁具和其他物品、飼養牲畜等。 四、居住使用區域沒有門窗可以直接通往戶外。 以上回答根據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第15條的規定作出,有關參考資料可參閱該法規本身。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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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第 15 條規定:「第九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補助經費範圍,以直轄市、縣(市)政府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後之第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