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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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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軍用機場管理單位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航空噪音影響程度,參酌司令部編列之噪音防制經費額度,排列申請補助之優先順序,提送噪改小組審查後,依第三級、第二級、第一級航空噪音防制區之順序分配噪音防制經費。但第二級及第一級航空噪音防制區內之學校,得與第三級航空噪音防制區內之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住戶、公園、托育機構、社區活動中心及村里集會所,同時受分配。
  2. 2.前項之住戶補助,以已完成該軍用機場一個輪次補助住戶設置噪音防制設施者為限。
  3. 3.軍用機場管理單位得視需要分期、分階段辦理第一項補助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第14條的內容如下: 1. 根據本條,軍用機場管理單位應根據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的航空噪音影響程度和司令部編列的噪音防制經費額度,排列補助申請的優先順序。經噪音改善小組審查後,按照第三級、第二級和第一級航空噪音防制區的順序分配噪音防制經費。但是,在第二級和第一級航空噪音防制區內的學校可以與第三級航空噪音防制區內的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住戶、公園、托育機構、社區活動中心和村里集會所同時獲得分配。 2. 根據前項,住戶補助僅限於已完成該軍用機場一個輪次補助住戶設置噪音防制設施的情況。 3. 軍用機場管理單位可以根據需要進行分期、分階段辦理補助申請。 參考資料: 《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中華民國國防部1959年10月1日修正)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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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第 14 條規定:「軍用機場管理單位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航空噪音影響程度,參酌司令部編列之噪音防制經費額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