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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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防制經費用於補助機關、團體設置噪音防制設施及第九條第二款、第三款所需費用,合計所占比率不得高於該軍用機場管理單位年度補助總額百分之二十。但經與民用航空營運或管理機關(構)協議,由軍用機場管理單位補助軍用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區內機關、團體者,得不受該比率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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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第13條,該法條主要討論有關噪音防制經費的分配及使用。根據該條規定,噪音防制經費可用於補助機關、團體設置噪音防制設施以及執行第9條第2款和第3款所需的費用。然而,補助金的比率不得超過軍用機場管理單位年度補助總額的20%。但是,如果與民用航空運營或管理機關達成協議,軍用機場管理單位可以不受此比率的限制,給予軍用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區內的機關和團體補助。 根據資料中的參考法條,我們無法找到直接相關的範例和資料來支持對第13條的論述。因此,根據以往的知識和經驗,我們無法確定第13條的具體細節和相關案例。
- 第九條第二款、第三款條文
- 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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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