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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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軍用機場管理單位於本辦法施行後下一個輪次,採噪音補償措施者,以完成第一輪次補助住戶設置噪音防制設施者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未曾接受補助設置噪音防制設施,經由軍用機場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提議,噪改小組審查、審議會審議,報經國防部核定。 二、第一輪次未受補助,經軍用機場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提議獲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範圍之住戶全體同意停止補助。
- 2.軍用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區內設籍滿一年及出生、結婚登記未滿一年之中華民國國民,得依軍用機場管理單位公告之噪音補償措施及申請須知,由戶長提出補償申請。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由該戶成員申請。
- 3.軍用機場管理單位應依下列補償基準,以現金發放方式辦理噪音補償措施: 一、第三級航空噪音防制區:每年每人新臺幣六百元。 二、第二級航空噪音防制區:每年每人新臺幣五百元。 三、第一級航空噪音防制區:每年每人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 4.前項金額之調整,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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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第 12 條規定了軍用機場管理單位在進行噪音補償措施時的限制和補償基準。根據此條款的規定,軍用機場管理單位在進行噪音補償措施時,應以完成第一輪次補助住戶設置噪音防制設施者為限。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則不受此限制。第一,未曾接受補助設置噪音防制設施,但經由軍用機場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提議,噪改小組審查、審議會審定,報經國防部同意。第二,第一輪次未受補助,但經軍用機場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提議獲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範圍之住戶全體同意停止補助。 此條款還規定了補助申請的資格和申請程序。軍用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區內設籍滿一年及出生、結婚登記未滿一年之中華民國國民,可以由戶長提出補償申請。然而,有特殊情形的情況下,該戶成員也可以提出申請。 此外,軍用機場管理單位應按照下列補償基準,以現金方式發放噪音補償措施。根據不同的航空噪音防制區級別,補償金額也有所不同。第三級航空噪音防制區每人每年新台幣六百元,第二級航空噪音防制區每人每年新台幣五百元,第一級航空噪音防制區每人每年新台幣四百五十元。 這些資訊的來源可以來自最新的《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的相關法規和法律文件。
- 核定名詞
- 第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結婚登記名詞
- 準用名詞
- 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 第 1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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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