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軍用機場管理單位於本辦法施行後下一個輪次,採補助設置噪音防制設施者,其住戶補助基準如下: 一、第三級航空噪音防制區:每戶新臺幣三萬元。 二、第二級航空噪音防制區:每戶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三、第一級航空噪音防制區:每戶新臺幣二萬二千五百元。
- 軍用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區內之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公園、托育機構、社區活動中心及村里集會所,設置噪音防制設施及相關居民健康維護設備之補助金額,依第十六條第二項軍用機場管理單位通知辦理申請及補助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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