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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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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機場管理單位於完成一個輪次後或進行第一輪次時,應配合中央政府預算編製期程,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提議下一個輪次採補助住戶設置噪音防制設施或五年噪音補償措施方式,逾期未提議者,依上一個輪次方式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內容,並沒有提及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第10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針對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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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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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第 10 條規定:「軍用機場管理單位於完成一個輪次後或進行第一輪次時,應配合中央政府預算編製期程,通知直轄市、縣(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