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噪改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軍用機場管理單位就下列人員聘任或派兼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軍用機場管理單位指派副主官(管)以上人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航空噪音影響所及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之代表擔任。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 一、環境工程、建築工程、交通工程、機電工程或法律等學者專家。 二、軍用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區內之相關鄉(鎮、市、區)長與適當人選。 三、軍用機場管理單位人員。
- 前項委員每屆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出缺時,得隨時補聘(派),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噪改小組辦理下列事項: 一、航空噪音改善計畫之審定。 二、需求計畫書之審查。 三、噪音補償措施及申請須知公告內容之審定。 四、噪音改善管考計畫及執行成果之審定。 五、噪音防制設施設置補助及補償發放爭議事件之協調及處理。
- 噪改小組依組務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主持,並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 前項會議,學者專家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機關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該機關人員代表出席會議及表決。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