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軍用機場管理單位應組成航空噪音改善小組(以下簡稱噪改小組),及依軍用機場航空噪音管制區之航空噪音影響程度,訂定航空噪音改善計畫,並依該計畫審酌噪音防制設施設置補助與補償情形及經費預算需求額度,擬訂需求計畫書,辦理噪音防制及補償措施;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或民間團體辦理執行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第6條規定,軍用機場管理單位應組成航空噪音改善小組,並根據軍用機場航空噪音管制區的噪音影響程度制定航空噪音改善計畫。根據該計畫,他們應根據噪音防制設施的設置情況和補償需求的預算需求,制定需求計畫書並執行噪音防制和補償措施。如果必要,他們可以委託其他機關或民間團體執行相關工作。 在這個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第6條的相關範例中,管理單位根據航空噪音改善計畫的需求,將防制設施的設置補助和補償分配到不同的預算需求額度中。根據這個法條,管理單位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委託其他機關或民間團體執行相關事項。
- 審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