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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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司令部就下列人員聘任或派兼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司令部指派,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委員互選產生。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 一、環境工程、建築工程、交通工程、機電工程或法律等學者專家。 二、環境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國防部及司令部等機關代表。
- 2.前項委員每屆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出缺時,得隨時補聘(派),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機關代表擔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 3.審議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需求計畫書之審定。 二、聽取航空噪音改善工作執行成果報告。 三、噪音防制設施設置補助及補償發放爭議事件之審查。
- 4.審議會依會務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主持,並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 5.前項會議,學者專家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機關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該機關人員代表出席會議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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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第5條訂明了審議會的組成和職掌: 1. 審議會委員的人數為九人至十三人,由司令部依照下列職業人士聘任或派兼;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司令部指派,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委員互選產生。學者專家的人數不得低於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可以是環境工程、建築工程、交通工程、機電工程或法律等專業領域的學者。 範例: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的資料,環境工程師屬於環境工程專業人員,可以被聘任或派兼為審議會委員之一。 2. 委員的任期為二年,期滿後可以續聘(派),委員名額出現空缺時可以隨時補聘(派),但任期不得超過原任期屆滿之日;機關代表擔任的委員在其擔任職位時也需要進退。 範例:如果一位委員在任期屆滿前提出辭呈並獲得接受,那麼審議會可以隨時補聘(派)新的委員來填補空缺。 3. 審議會的職掌包括審定需求計畫書、聽取航空噪音改善工作執行成果報告、審查噪音防制設施設置補助及補償發放爭議事件。 範例:審議會可以審查一項航空公司申請航空噪音防制設施設置補助的案件,審查該公司所提供的需求計畫書和航空噪音改善工作的執行成果報告。 4. 審議會根據會務需要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主持,並且可以邀請相關人士列席。如果召集人無法出席,則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如果召集人和副召集人都無法出席,則由召集人指定一位委員擔任主席。 範例:在一次審議會會議上,召集人由於身體不適無法出席,副召集人則因事務繁忙無法出席,因此召集人指定一位委員擔任主席來主持會議。 5. 學者專家委員在會議上應該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機關委員如果無法出席,則可以指派該機關的人員代表出席會議和表決。 範例:一位機關委員因為身體不適無法出席某次審議會會議,該機關則指派一位人員代表機關出席會議並參與表決。 參考資料: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議會組織規程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 - 國防部,審議會設置與運作辦法
- 法律名詞
- 審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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