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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司令部就下列人員聘任或派兼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司令部指派,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委員互選產生。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 一、環境工程、建築工程、交通工程、機電工程或法律等學者專家。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國防部及司令部等機關代表。
  2. 前項委員每屆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出缺時,得隨時補聘(派),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機關代表擔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3. 審議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需求計畫書之審定。 二、聽取航空噪音改善工作執行成果報告。 三、噪音防制設施設置補助及補償發放爭議事件之審查。
  4. 審議會依會務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主持,並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5. 前項會議,學者專家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機關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該機關人員代表出席會議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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