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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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經費預算之編列,得參照下列事項: 一、軍用機場管理單位執行航空噪音改善計畫之進度、成果及經費支用情形。 二、軍用機場經管理單位噪音監測裝備量測後,所繪製等噪音線圖內之面積、戶口數、人口數、噪音量及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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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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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