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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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及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司令部)應編列噪音防制、補償經費預算,及組成航空噪音改善工作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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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第3條規定,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及空軍司令部應編列噪音防制、補償經費預算,並組成航空噪音改善工作審議會。根據此規定,軍方司令部需要預算相關經費用於噪音防制及補償,同時也需要成立審議會來進行航空噪音改善工作的審議。該規定的目的是管理軍用機場的噪音問題,並確保有效的防制和改善措施的預算和執行。然而,詳細的經費分配和審議會的運作方式並未在此條文中明確規定,需要參考其他相關法規和指示文件進一步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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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