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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兵役治罪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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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稱妨害兵役,指妨害下列各款而言: 一、動員召集。 二、臨時召集。 三、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 四、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徵集、召集。 五、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
  2. 2.依本條例科刑時,應審酌妨害兵役情狀及前項所定次序,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2條的规定,该法规中的"妨害兵役"是指妨害以下各项: 1. 动员召集。 2. 临时召集。 3. 常备兵、补充兵现役之征集。 4. 预备军官、预备士官之征集、召集。 5. 教育召集、勤务召集、点阅召集。 根据该法条的规定,在适用该法条时,应考虑到妨害兵役的情况和上述列举的顺序,以确定刑罚的轻重。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6

(0290615 制定)

對於應服兵役壯丁隱匿不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編造現役及齡壯丁名簿故為不確實之記載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犯第一項之罪者,得減輕其刑。

(0360627 全文修正)

本條例稱妨害兵役,指妨害現役之征集及動員召集而言。

(0440517 全文修正)

本條例稱妨害兵役,指妨害左列各款而言:   一、動員召集。   二、臨時召集。   三、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   四、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徵集、召集。   五、國民兵之徵集。   六、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   依本條例科刑時,應審酌妨害兵役情狀及前項所定次序,為科刑較重較輕之標準。

(0650709 全文修正)

本條例稱妨害兵役,指妨害左列各款而言:   一、動員召集。   二、臨時召集。   三、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   四、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徵集、召集。   五、國民兵之徵集。   六、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   依本條例科刑時,應審酌妨害兵役情狀及前項所定次序,為科刑較重較輕之標準。

(0910604 全文修正)

本條例稱妨害兵役,指妨害下列各款而言:   一、動員召集。   二、臨時召集。   三、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   四、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徵集、召集。   五、國民兵之召集。   六、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   依本條例科刑時,應審酌妨害兵役情狀及前項所定次序,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立法理由一、將原條文第一項序文所定「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八十九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兵役法雖已刪除有關「國民兵」之規定,惟依該法第五十條授權訂定之「兵役法修正施行前補充兵及國民兵管理運用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國民兵於戰時或非常事變時,有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之義務,爰將原條文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徵集」修正為「召集」,以符實需。   三、第二項句尾「為科刑較重較輕之標準」修正為「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1110503 修正)

本條例稱妨害兵役,指妨害下列各款而言:   一、動員召集。   二、臨時召集。   三、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   四、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徵集、召集。   五、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   依本條例科刑時,應審酌妨害兵役情狀及前項所定次序,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立法理由刪除國民兵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 科刑名詞
  • 審酌名詞
(0290615 制定)

對於應服兵役壯丁隱匿不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編造現役及齡壯丁名簿故為不確實之記載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犯第一項之罪者,得減輕其刑。

(0360627 全文修正)

本條例稱妨害兵役,指妨害現役之征集及動員召集而言。

(0440517 全文修正)

本條例稱妨害兵役,指妨害左列各款而言:   一、動員召集。   二、臨時召集。   三、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   四、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徵集、召集。   五、國民兵之徵集。   六、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   依本條例科刑時,應審酌妨害兵役情狀及前項所定次序,為科刑較重較輕之標準。

(0650709 全文修正)

本條例稱妨害兵役,指妨害左列各款而言:   一、動員召集。   二、臨時召集。   三、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   四、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徵集、召集。   五、國民兵之徵集。   六、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   依本條例科刑時,應審酌妨害兵役情狀及前項所定次序,為科刑較重較輕之標準。

(0910604 全文修正)

一、將原條文第一項序文所定「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八十九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兵役法雖已刪除有關「國民兵」之規定,惟依該法第五十條授權訂定之「兵役法修正施行前補充兵及國民兵管理運用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國民兵於戰時或非常事變時,有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之義務,爰將原條文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徵集」修正為「召集」,以符實需。   三、第二項句尾「為科刑較重較輕之標準」修正為「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1110503 修正)

刪除國民兵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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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2 條規定:「本條例稱妨害兵役,指妨害下列各款而言: 一、動員召集。 二、臨時召集。 三、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