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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稱妨害兵役,指妨害下列各款而言: 一、動員召集。 二、臨時召集。 三、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 四、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徵集、召集。 五、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
  2. 依本條例科刑時,應審酌妨害兵役情狀及前項所定次序,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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