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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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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稱妨害兵役,指妨害下列各款而言: 一、動員召集。 二、臨時召集。 三、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 四、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徵集、召集。 五、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
依本條例
科刑
時,應
審酌
妨害兵役情狀及前項所定次序,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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