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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 2 條

  1. 1.本條例稱妨害兵役,指妨害下列各款而言: 一、動員召集。 二、臨時召集。 三、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 四、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徵集、召集。 五、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
  2. 2.依本條例科刑時,應審酌妨害兵役情狀及前項所定次序,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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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2條的规定,该法规中的"妨害兵役"是指妨害以下各项: 1. 动员召集。 2. 临时召集。 3. 常备兵、补充兵现役之征集。 4. 预备军官、预备士官之征集、召集。 5. 教育召集、勤务召集、点阅召集。 根据该法条的规定,在适用该法条时,应考虑到妨害兵役的情况和上述列举的顺序,以确定刑罚的轻重。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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