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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 3 條(役男避免徵兵處理罪)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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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男避免徵兵處理罪)」規定了役齡男子避免徵兵處理時的相關行為,並對其處以刑罰。根據該法條的內容,役男避免徵兵處理的行為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 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提供不實申報。示例:役男故意隱瞞實際年齡,或提供虛假資料以逃避徵兵處理。 2. 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示例:役男無故不參與兵籍調查,或不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3. 徵兵檢查無故不到。示例:役男無故不參加徵兵檢查活動。 4. 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示例:役男以自殘或其他方式故意毀傷身體,或以不正當方式改變體位。 5. 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示例:役男無故不申報居住處所的變更,或故意隱瞞居住地址以逃避徵兵處理。 6. 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示例:役男在未經核准的情況下出國,導致無法按時接受徵兵處理。 7. 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示例:役男經核准出國後,在規定期限內未返回國內,且經催告后仍未回國接受徵兵處理。 根據本法第3條的規定,以上行為均會被視為役男避免徵兵處理罪,對於這些違法行為,將根據法條的規定處以不超過五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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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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