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 3 條(役男避免徵兵處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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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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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男避免徵兵處理罪)」規定了役齡男子避免徵兵處理時的相關行為,並對其處以刑罰。根據該法條的內容,役男避免徵兵處理的行為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 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提供不實申報。示例:役男故意隱瞞實際年齡,或提供虛假資料以逃避徵兵處理。 2. 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示例:役男無故不參與兵籍調查,或不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3. 徵兵檢查無故不到。示例:役男無故不參加徵兵檢查活動。 4. 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示例:役男以自殘或其他方式故意毀傷身體,或以不正當方式改變體位。 5. 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示例:役男無故不申報居住處所的變更,或故意隱瞞居住地址以逃避徵兵處理。 6. 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示例:役男在未經核准的情況下出國,導致無法按時接受徵兵處理。 7. 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示例:役男經核准出國後,在規定期限內未返回國內,且經催告后仍未回國接受徵兵處理。 根據本法第3條的規定,以上行為均會被視為役男避免徵兵處理罪,對於這些違法行為,將根據法條的規定處以不超過五年的有期徒刑。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5 版
(0290615 制定)
對於緩役免役停役禁役除役為虛偽之證明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囑託者亦同。
(0360627 全文修正)
依本條例科刑時,應審酌妨害兵役情狀及左列次序,為科刑較重較輕之標準。 一、動員召集。 二、常備兵現役征集。 三、補充兵現役征集。
(0440517 全文修正)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呈報者。 二、對於身家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或意圖變更體位而故意毀傷身體者。 四、抽籤時無故不到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辦理身家調查、徵兵檢查、抽籤或徵集者。
(0650709 全文修正)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身家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或意圖變更體位而故意毀傷身體者。 四、抽籤時無故不到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辦理身家調查、徵兵檢查、抽籤或徵集者。
(0910604 全文修正)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立法理由一、將原條文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原條文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原條文第三款,改列為第三款、第四款規定。 四、現行役男抽籤未到,依徵兵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可由鄉(鎮、市、區)長或其指定之代表代抽,尚不影響徵兵處理,原條文第四款,爰予刪除。 五、原條文第五款因徵兵處理已含身家調查、徵兵檢查、抽籤、徵集,爰將文字修正為「接受徵兵處理」。 六、配合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出境應經核准。對未經核准即出境者與經核准出境屆期無故未歸或逾期返國者;及役齡前出境返國,經核准再出境除已在國外就學符合規定者外,未在學或未符合規定就學者,應返國履行兵役義務,屆期未歸或逾期返國者應予追訴處罰,爰增訂修正條文第六款、第七款規定。
- 意圖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核名詞
- 催告名詞
對於緩役免役停役禁役除役為虛偽之證明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囑託者亦同。
依本條例科刑時,應審酌妨害兵役情狀及左列次序,為科刑較重較輕之標準。 一、動員召集。 二、常備兵現役征集。 三、補充兵現役征集。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呈報者。 二、對於身家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或意圖變更體位而故意毀傷身體者。 四、抽籤時無故不到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辦理身家調查、徵兵檢查、抽籤或徵集者。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身家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或意圖變更體位而故意毀傷身體者。 四、抽籤時無故不到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辦理身家調查、徵兵檢查、抽籤或徵集者。
一、將原條文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原條文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原條文第三款,改列為第三款、第四款規定。 四、現行役男抽籤未到,依徵兵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可由鄉(鎮、市、區)長或其指定之代表代抽,尚不影響徵兵處理,原條文第四款,爰予刪除。 五、原條文第五款因徵兵處理已含身家調查、徵兵檢查、抽籤、徵集,爰將文字修正為「接受徵兵處理」。 六、配合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出境應經核准。對未經核准即出境者與經核准出境屆期無故未歸或逾期返國者;及役齡前出境返國,經核准再出境除已在國外就學符合規定者外,未在學或未符合規定就學者,應返國履行兵役義務,屆期未歸或逾期返國者應予追訴處罰,爰增訂修正條文第六款、第七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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