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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 4 條(避免現役徵集罪)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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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以下行為之一者,將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 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 2. 毀傷自身身體或使用其他方法改變體位。 3. 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過四十五天未自動申報。 4. 拒絕接受徵集令。 5. 應受徵集,無故逾過入營期限五天。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有意圖逃避徵集,並且無故逾過入營期限五天,就會被認定犯了這項罪行。這條法條的目的是要確保人民履行兵役義務,並維護國家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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