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 4 條(避免現役徵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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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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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以下行為之一者,將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 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 2. 毀傷自身身體或使用其他方法改變體位。 3. 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過四十五天未自動申報。 4. 拒絕接受徵集令。 5. 應受徵集,無故逾過入營期限五天。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有意圖逃避徵集,並且無故逾過入營期限五天,就會被認定犯了這項罪行。這條法條的目的是要確保人民履行兵役義務,並維護國家的安全。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5 版
(0290615 制定)
辦理兵役人員故縱或便利應服兵役之壯丁逃避兵役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辦理兵役人員庇護或便利前項壯丁逃避兵役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犯第二項之罪者,得減輕其刑。
(0360627 全文修正)
犯本條例有期徒刑之罪者,並宣告褫奪公權。
(0440517 全文修正)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故意毀傷身體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三十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無故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十日者。 六、使人頂替或介紹頂替或頂替他人應徵者。
(0650709 全文修正)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故意毀傷身體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三十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無故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0910604 全文修正)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立法理由一、將原條文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序文後段「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原條文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原條文第三款逾三十日規定似嫌太短,爰延長為四十五日,以利當事人申報。 四、配合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第六項規定,役齡男子申請出境後,屆期無故未歸或逾期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應予追訴處罰,爰增訂修正條文第七款、第八款規定。
- 意圖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核名詞
- 催告名詞
辦理兵役人員故縱或便利應服兵役之壯丁逃避兵役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辦理兵役人員庇護或便利前項壯丁逃避兵役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犯第二項之罪者,得減輕其刑。
犯本條例有期徒刑之罪者,並宣告褫奪公權。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故意毀傷身體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三十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無故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十日者。 六、使人頂替或介紹頂替或頂替他人應徵者。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故意毀傷身體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三十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無故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一、將原條文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序文後段「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原條文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原條文第三款逾三十日規定似嫌太短,爰延長為四十五日,以利當事人申報。 四、配合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第六項規定,役齡男子申請出境後,屆期無故未歸或逾期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應予追訴處罰,爰增訂修正條文第七款、第八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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