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 5 條(避免動員或臨時召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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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五、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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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5 條,若有以下行為之一者,將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 捏造免役、除役、轉役、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 例子:某人為了避免受到徵集,故意捏造自己免役的理由。 2. 毀傷身體者。 例子:某人為了逃避徵集,主動傷害自己的身體。 3. 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自動申報者。 例子:某人在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不再存在後,未能在三十日內自動申報。 4. 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例子:某人明知有召集令,但故意拒絕接受。 5. 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 例子:某人在應受召集的情況下,無故逾期兩天才入營。 6. 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例子:某人以各種手段使他人替自己去履行應召義務。 參考資料: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5 條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5 版
(0290615 制定)
辦理兵役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辦理兵役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辦理兵役人員關於職務或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0360627 全文修正)
現役及齡男子,妨害征兵處理,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身家調查,無故不遵限辦理完竣者。 二、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報,漏未辦理身家調查者。 三、體格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抽籤無故不到者。 五、應征服常備兵或補充兵現役,逾入營期限在五日以上,無故尚未入營者。
(0440517 全文修正)
意圖避免國民兵之徵集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延緩教育訓練原因者。 二、無故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三、應受徵集無故不報到者,或報到後無故不參加教育訓練逾應受教育訓練期間五分之一者。 四、使人頂替或介紹頂替或頂替他人應徵者。
(0650709 全文修正)
意圖避免國民兵之徵集,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延緩教育訓練原因者。 二、無故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三、應受徵集,無故不報到者,或報到後無故不參加教育訓練,逾應受教育訓練期間五分之一者。 四、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0910604 全文修正)
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五、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條移列。 二、將原條文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序文後段「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刑法總則明定行為非出於故意不罰,尚無庸將「故意」規定於條文中,爰將第二款之「故意」予以刪除。
- 意圖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辦理兵役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辦理兵役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辦理兵役人員關於職務或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現役及齡男子,妨害征兵處理,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身家調查,無故不遵限辦理完竣者。 二、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報,漏未辦理身家調查者。 三、體格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抽籤無故不到者。 五、應征服常備兵或補充兵現役,逾入營期限在五日以上,無故尚未入營者。
意圖避免國民兵之徵集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延緩教育訓練原因者。 二、無故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三、應受徵集無故不報到者,或報到後無故不參加教育訓練逾應受教育訓練期間五分之一者。 四、使人頂替或介紹頂替或頂替他人應徵者。
意圖避免國民兵之徵集,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延緩教育訓練原因者。 二、無故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三、應受徵集,無故不報到者,或報到後無故不參加教育訓練,逾應受教育訓練期間五分之一者。 四、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條移列。 二、將原條文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序文後段「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刑法總則明定行為非出於故意不罰,尚無庸將「故意」規定於條文中,爰將第二款之「故意」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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