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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兵役治罪條例5避免動員或臨時召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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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五、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5 條,若有以下行為之一者,將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 捏造免役、除役、轉役、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 例子:某人為了避免受到徵集,故意捏造自己免役的理由。 2. 毀傷身體者。 例子:某人為了逃避徵集,主動傷害自己的身體。 3. 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自動申報者。 例子:某人在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不再存在後,未能在三十日內自動申報。 4. 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例子:某人明知有召集令,但故意拒絕接受。 5. 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 例子:某人在應受召集的情況下,無故逾期兩天才入營。 6. 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例子:某人以各種手段使他人替自己去履行應召義務。 參考資料: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5 條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5

(0290615 制定)

辦理兵役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辦理兵役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辦理兵役人員關於職務或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0360627 全文修正)

現役及齡男子,妨害征兵處理,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身家調查,無故不遵限辦理完竣者。   二、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報,漏未辦理身家調查者。   三、體格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抽籤無故不到者。   五、應征服常備兵或補充兵現役,逾入營期限在五日以上,無故尚未入營者。

(0440517 全文修正)

意圖避免國民兵之徵集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延緩教育訓練原因者。   二、無故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三、應受徵集無故不報到者,或報到後無故不參加教育訓練逾應受教育訓練期間五分之一者。   四、使人頂替或介紹頂替或頂替他人應徵者。

(0650709 全文修正)

意圖避免國民兵之徵集,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延緩教育訓練原因者。   二、無故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三、應受徵集,無故不報到者,或報到後無故不參加教育訓練,逾應受教育訓練期間五分之一者。   四、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0910604 全文修正)

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五、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條移列。   二、將原條文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序文後段「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刑法總則明定行為非出於故意不罰,尚無庸將「故意」規定於條文中,爰將第二款之「故意」予以刪除。

  • 意圖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0290615 制定)

辦理兵役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辦理兵役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辦理兵役人員關於職務或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0360627 全文修正)

現役及齡男子,妨害征兵處理,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身家調查,無故不遵限辦理完竣者。   二、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報,漏未辦理身家調查者。   三、體格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抽籤無故不到者。   五、應征服常備兵或補充兵現役,逾入營期限在五日以上,無故尚未入營者。

(0440517 全文修正)

意圖避免國民兵之徵集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延緩教育訓練原因者。   二、無故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三、應受徵集無故不報到者,或報到後無故不參加教育訓練逾應受教育訓練期間五分之一者。   四、使人頂替或介紹頂替或頂替他人應徵者。

(0650709 全文修正)

意圖避免國民兵之徵集,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延緩教育訓練原因者。   二、無故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三、應受徵集,無故不報到者,或報到後無故不參加教育訓練,逾應受教育訓練期間五分之一者。   四、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091060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條移列。   二、將原條文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序文後段「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刑法總則明定行為非出於故意不罰,尚無庸將「故意」規定於條文中,爰將第二款之「故意」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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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5 條規定:「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