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 5 條(避免動員或臨時召集罪)
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五、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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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5 條,若有以下行為之一者,將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 捏造免役、除役、轉役、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 例子:某人為了避免受到徵集,故意捏造自己免役的理由。 2. 毀傷身體者。 例子:某人為了逃避徵集,主動傷害自己的身體。 3. 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自動申報者。 例子:某人在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不再存在後,未能在三十日內自動申報。 4. 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例子:某人明知有召集令,但故意拒絕接受。 5. 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 例子:某人在應受召集的情況下,無故逾期兩天才入營。 6. 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例子:某人以各種手段使他人替自己去履行應召義務。 參考資料: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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