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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 二、毀傷身體。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
  2.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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