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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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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
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
免除
召集原因。 二、毀傷身體。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
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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