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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 6 條

  1. 1.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 二、毀傷身體。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
  2. 2.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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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規定了違反兵役制度的行為,並對不同情況做出了相應的處罰。根據該條規定,如果有人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並且從事列舉的行為之一,將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些列舉的行為包括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毀傷自己的身體、拒絕接受召集令、在應召期限內無故逾期兩天、使他人頂替自己應召。另外,如果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並從事前述的行為之一,將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清楚知道自己應該受到召集,卻故意捏造免役的理由來逃避召集,則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又或者,如果有人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並同時拒絕接受召集令,則可能會遭到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的刑罰。 以上回答參考了中華民國經濟部法規查詢系統所提供的《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全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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