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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 7 條(頂替應徵或應召之加重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四條第六款使人頂替本人應徵罪,或第五條第六款、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項或第三項使人頂替本人應召罪在二次以上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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