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 7 條(頂替應徵或應召之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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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7 條规定,如果被告犯有第四條第六款使人頂替本人應徵罪、第五條第六款或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項或第三項使人頂替本人應召罪,并且这些罪行已经有两次以上的记录,那么犯罪行为者的刑罚将会加重至原刑的三分之二。 根据相对应的参考资料中列举的相关法条,可以了解到对于妨害兵役治罪的犯罪行为,如使人顶替自己應徵或應召,并且这种行为已经有两次以上的记录,其刑罚将被加重至原刑的三分之二。但是根据上述提供的信息,无法得知具体的例子或案例与该法规有关。
立法沿革 5 版
(0290615 制定)
對於逃亡之壯丁,不依法送由有權機關審判而越權處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越權擅殺者處死刑。
(0360627 全文修正)
犯前條第五款之罪,頂替在二次以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0440517 全文修正)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勤務召集或點閱召集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勤務召集或教育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三日者。 三、點閱召集,無故不參加者。 四、故意毀傷身體者。 五、無故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六、使人頂替或介紹頂替或頂替他人應召者。
(0650709 全文修正)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故意毀傷身體者。 三、無故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0910604 全文修正)
犯第四條第六款使人頂替本人應徵罪,或第五條第六款、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項或第三項使人頂替本人應召罪在二次以上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 第四條第六款條文
- 第五條第六款條文
- 加重其刑名詞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 4 條條文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 5 條條文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 6 條條文
對於逃亡之壯丁,不依法送由有權機關審判而越權處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越權擅殺者處死刑。
犯前條第五款之罪,頂替在二次以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勤務召集或點閱召集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勤務召集或教育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三日者。 三、點閱召集,無故不參加者。 四、故意毀傷身體者。 五、無故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六、使人頂替或介紹頂替或頂替他人應召者。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故意毀傷身體者。 三、無故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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