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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 7 條(頂替應徵或應召之加重處罰)

第四條第六款使人頂替本人應徵罪,或第五條第六款、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項或第三項使人頂替本人應召罪在二次以上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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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7 條规定,如果被告犯有第四條第六款使人頂替本人應徵罪、第五條第六款或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項或第三項使人頂替本人應召罪,并且这些罪行已经有两次以上的记录,那么犯罪行为者的刑罚将会加重至原刑的三分之二。 根据相对应的参考资料中列举的相关法条,可以了解到对于妨害兵役治罪的犯罪行为,如使人顶替自己應徵或應召,并且这种行为已经有两次以上的记录,其刑罚将被加重至原刑的三分之二。但是根据上述提供的信息,无法得知具体的例子或案例与该法规有关。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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