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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兵役治罪條例7頂替應徵或應召之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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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第六款使人頂替本人應徵罪,或第五條第六款、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項或第三項使人頂替本人應召罪在二次以上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7 條规定,如果被告犯有第四條第六款使人頂替本人應徵罪、第五條第六款或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項或第三項使人頂替本人應召罪,并且这些罪行已经有两次以上的记录,那么犯罪行为者的刑罚将会加重至原刑的三分之二。 根据相对应的参考资料中列举的相关法条,可以了解到对于妨害兵役治罪的犯罪行为,如使人顶替自己應徵或應召,并且这种行为已经有两次以上的记录,其刑罚将被加重至原刑的三分之二。但是根据上述提供的信息,无法得知具体的例子或案例与该法规有关。

立法沿革 5

(0290615 制定)

對於逃亡之壯丁,不依法送由有權機關審判而越權處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越權擅殺者處死刑。

(0360627 全文修正)

犯前條第五款之罪,頂替在二次以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0440517 全文修正)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勤務召集或點閱召集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勤務召集或教育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三日者。   三、點閱召集,無故不參加者。   四、故意毀傷身體者。   五、無故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六、使人頂替或介紹頂替或頂替他人應召者。

(0650709 全文修正)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故意毀傷身體者。   三、無故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0910604 全文修正)

犯第四條第六款使人頂替本人應徵罪,或第五條第六款、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項或第三項使人頂替本人應召罪在二次以上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0290615 制定)

對於逃亡之壯丁,不依法送由有權機關審判而越權處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越權擅殺者處死刑。

(0360627 全文修正)

犯前條第五款之罪,頂替在二次以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0440517 全文修正)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勤務召集或點閱召集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勤務召集或教育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三日者。   三、點閱召集,無故不參加者。   四、故意毀傷身體者。   五、無故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六、使人頂替或介紹頂替或頂替他人應召者。

(0650709 全文修正)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故意毀傷身體者。   三、無故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0910604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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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7 條規定:「犯第四條第六款使人頂替本人應徵罪,或第五條第六款、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項或第三項使人頂替本人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