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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 7 條
(頂替應徵或應召之加重處罰)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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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第四條第六款
使人頂替本人應徵罪,或
第五條第六款
、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項或第三項使人頂替本人應召罪在二次以上者,
加重其刑
至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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