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 8 條(入營前逃亡罪)
快速跳轉
應受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於入營前逃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八條規定,若擁有應受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的資格,卻在入營前逃亡,即可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參考資料,這項法條的實際應用範例可以是,如果一名被徵集進入營時卻選擇逃亡或隱藏以避免入營的情況。如果該被徵集者被抓到並且證明其有逃亡的意圖,法院可以根據該法條判處他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立法沿革 5 版
(0290615 制定)
負有管理壯丁職務之人員,以詐欺方給取得壯丁或其親屬之財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並追還其財物交回被害人。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0360627 全文修正)
應受征集或召集,於入營前逃亡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440517 全文修正)
犯本條例第四條第六款、第五條第四款、第六條第六款或第七條第六款之罪在二次以上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
(0650709 全文修正)
犯第四條第六款、第五條第四款使人頂替本人應徵罪,或第六條第六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條第二項使人頂替本人應召罪在二次以上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
(0910604 全文修正)
應受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於入營前逃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條移列。 二、原條文所定最低刑度偏高,尚不合宜,爰參酌陸海空軍刑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刑度予以修正,以期公允。
- 有期徒刑名詞
負有管理壯丁職務之人員,以詐欺方給取得壯丁或其親屬之財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並追還其財物交回被害人。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應受征集或召集,於入營前逃亡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條例第四條第六款、第五條第四款、第六條第六款或第七條第六款之罪在二次以上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
犯第四條第六款、第五條第四款使人頂替本人應徵罪,或第六條第六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條第二項使人頂替本人應召罪在二次以上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條移列。 二、原條文所定最低刑度偏高,尚不合宜,爰參酌陸海空軍刑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刑度予以修正,以期公允。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