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 9 條(逾期自動入營或報到之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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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第四條第五款、第五條第五款、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或前條之罪,應徵、應召於最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日內,自動入營或報到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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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9條,犯有第四條第五款、第五條第五款、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或前條之罪的人,在最後期限屆滿之日起的兩天內自動入營或報到的,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罰。 以第四條第五款的罪行為例,根據該條款禁止無故逾期五天以上未入營的役男,如在最後期限屆滿之日起的兩天內自動入營,依法可能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罰。 參考資料:《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立法沿革 5 版
(0290615 制定)
玩忽兵役法令不依限徵送新兵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0360627 全文修正)
反抗或違害兵役推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各依其規定科刑。 一、煽惑他人避免應征應召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造謠惑眾,意圖妨害兵役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唆使他人妨害兵役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連續在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庇護隱匿或便利應受征集或動員召集之現役及齡男子逃避服役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對於辦理兵役人員執行職務時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結夥持械阻撓兵役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七、公然聚眾持械反抗兵役推行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0440517 全文修正)
應受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於入營前逃亡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0650709 全文修正)
應受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於入營前逃亡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0910604 全文修正)
犯第四條第五款、第五條第五款、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或前條之罪,應徵、應召於最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日內,自動入營或報到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 第四條第五款、第五條第五款、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免除名詞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 4 條條文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 5 條條文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 6 條條文
玩忽兵役法令不依限徵送新兵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反抗或違害兵役推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各依其規定科刑。 一、煽惑他人避免應征應召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造謠惑眾,意圖妨害兵役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唆使他人妨害兵役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連續在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庇護隱匿或便利應受征集或動員召集之現役及齡男子逃避服役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對於辦理兵役人員執行職務時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結夥持械阻撓兵役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七、公然聚眾持械反抗兵役推行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應受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於入營前逃亡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應受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於入營前逃亡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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