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 9 條(逾期自動入營或報到之減免)
犯第四條第五款、第五條第五款、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或前條之罪,應徵、應召於最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日內,自動入營或報到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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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9條,犯有第四條第五款、第五條第五款、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或前條之罪的人,在最後期限屆滿之日起的兩天內自動入營或報到的,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罰。 以第四條第五款的罪行為例,根據該條款禁止無故逾期五天以上未入營的役男,如在最後期限屆滿之日起的兩天內自動入營,依法可能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罰。 參考資料:《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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