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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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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
意圖
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
罰金
: 一、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 二、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
後備軍人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
送達
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
第五條或第六條
科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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