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 10 條
- 1.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 二、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
- 2.後備軍人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五條或第六條科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之規定: 1. 後備軍人若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以下行為之一者,將被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 拒絕依規定進行調查,或無法完成體格檢查。 - 居住處所遷移,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 2. 若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導致召集令無法送達,則依據意圖避免召集的原則,將分別按照第五條或第六條的懲罰規定予以懲處。 參考資料: 根據內文,無法提供具體範例及參考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