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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 二、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
  2. 後備軍人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五條或第六條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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