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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 10 條

  1. 1.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 二、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
  2. 2.後備軍人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五條或第六條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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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之規定: 1. 後備軍人若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以下行為之一者,將被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 拒絕依規定進行調查,或無法完成體格檢查。 - 居住處所遷移,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 2. 若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導致召集令無法送達,則依據意圖避免召集的原則,將分別按照第五條或第六條的懲罰規定予以懲處。 參考資料: 根據內文,無法提供具體範例及參考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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