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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 11 條(緊急動員後備軍人之妨害兵役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戰時或常事變時,經選定編配為緊急動員之後備軍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未經召集執行機關准,擅自疏散者。 二、居住地遷徙,無故未依規定報經召集執行機關核准者。
  2. 犯前項之罪,致使動員或臨時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依第五條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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