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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 11 條
(緊急動員後備軍人之妨害兵役罪)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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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或
非
常事變時,經選定編配為緊急動員之後備軍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一、未經召集執行機關
核
准,擅自疏散者。 二、居住地遷徙,無故未依規定報經召集執行機關核准者。
犯前項之罪,致使動員或臨時召集令無法
送達
者,以
意圖
避免召集論,依
第五條
科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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