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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兵役治罪條例11緊急動員後備軍人之妨害兵役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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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戰時或常事變時,經選定編配為緊急動員之後備軍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未經召集執行機關准,擅自疏散者。 二、居住地遷徙,無故未依規定報經召集執行機關核准者。
  2. 2.犯前項之罪,致使動員或臨時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依第五條科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1條是針對緊急動員後備軍人的妨害兵役罪條例。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如果被選定編配為緊急動員的後備軍人進行以下行為之一,將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未經召集執行機關核准,擅自疏散。 二、居住地遷徙,無故未依規定報經召集執行機關核准。 根據第2項的規定,如果犯前述罪行致使動員或臨時召集令無法送達,且其行為具有意圖避免召集的情節,將依第五條的刑度規定進行刑罰。 舉例來說,如果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一位後備軍人未經召集執行機關核准就擅自疏散,或者無故遷徙居住地並未依規定報經召集執行機關核准,那麼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該後備軍人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處罰。另外,如果該後備軍人的行為還導致動員或臨時召集令無法送達,且其行為顯示出意圖避免召集的情節,那麼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該後備軍人將依據第五條的刑度受到懲處。 在這個案例中,可以舉例說明:如果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一位後備軍人無故遷徙居住地並未依規定報經召集執行機關核准,這就違反了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的規定。如果這位後備軍人的遷徙行為還導致動員或臨時召集令無法送達,並表明其有意圖避免召集的情節,那麼該後備軍人將依據第五條的刑度受到懲處。

立法沿革 5

(0290615 制定)

意圖避免兵役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一、緩役停役原因消滅,應行回役而不依法呈報者。   二、對於身體檢查抽籤或受徵集而無故不到者。   三、平時受召集無故不到逾五日者。   四、居住所遷移而無故不報者。

(0360627 全文修正)

辦理兵役人員收受賄款,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負有管理征召職務人員,以詐欺方法取得應征或應召者本人或其親屬之財物者。   二、對於辦理兵役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路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者。   三、違背辦理兵役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胳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者。   本條之未遂犯罰之。

(0440517 全文修正)

後備軍人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回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者。   二、無故拒絕調查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   國民兵犯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或國民兵犯第二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科刑。

(0650709 全文修正)

後備軍人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無故拒絕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   國民兵犯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或國民兵犯第二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六條、第七條科刑。

(0910604 全文修正)

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經選定編配為緊急動員之後備軍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未經召集執行機關核准,擅自疏散者。   二、居住地遷徙,無故未依規定報經召集執行機關核准者。   犯前項之罪,致使動員或臨時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依第五條科刑。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二條移列。   二、將原條文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0290615 制定)

意圖避免兵役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一、緩役停役原因消滅,應行回役而不依法呈報者。   二、對於身體檢查抽籤或受徵集而無故不到者。   三、平時受召集無故不到逾五日者。   四、居住所遷移而無故不報者。

(0360627 全文修正)

辦理兵役人員收受賄款,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負有管理征召職務人員,以詐欺方法取得應征或應召者本人或其親屬之財物者。   二、對於辦理兵役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路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者。   三、違背辦理兵役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胳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者。   本條之未遂犯罰之。

(0440517 全文修正)

後備軍人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回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者。   二、無故拒絕調查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   國民兵犯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或國民兵犯第二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科刑。

(0650709 全文修正)

後備軍人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無故拒絕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   國民兵犯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或國民兵犯第二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六條、第七條科刑。

(091060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二條移列。   二、將原條文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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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11 條規定:「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經選定編配為緊急動員之後備軍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