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 11 條(緊急動員後備軍人之妨害兵役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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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1條是針對緊急動員後備軍人的妨害兵役罪條例。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如果被選定編配為緊急動員的後備軍人進行以下行為之一,將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未經召集執行機關核准,擅自疏散。 二、居住地遷徙,無故未依規定報經召集執行機關核准。 根據第2項的規定,如果犯前述罪行致使動員或臨時召集令無法送達,且其行為具有意圖避免召集的情節,將依第五條的刑度規定進行刑罰。 舉例來說,如果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一位後備軍人未經召集執行機關核准就擅自疏散,或者無故遷徙居住地並未依規定報經召集執行機關核准,那麼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該後備軍人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處罰。另外,如果該後備軍人的行為還導致動員或臨時召集令無法送達,且其行為顯示出意圖避免召集的情節,那麼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該後備軍人將依據第五條的刑度受到懲處。 在這個案例中,可以舉例說明:如果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一位後備軍人無故遷徙居住地並未依規定報經召集執行機關核准,這就違反了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的規定。如果這位後備軍人的遷徙行為還導致動員或臨時召集令無法送達,並表明其有意圖避免召集的情節,那麼該後備軍人將依據第五條的刑度受到懲處。
立法沿革 5 版
(0290615 制定)
意圖避免兵役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一、緩役停役原因消滅,應行回役而不依法呈報者。 二、對於身體檢查抽籤或受徵集而無故不到者。 三、平時受召集無故不到逾五日者。 四、居住所遷移而無故不報者。
(0360627 全文修正)
辦理兵役人員收受賄款,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負有管理征召職務人員,以詐欺方法取得應征或應召者本人或其親屬之財物者。 二、對於辦理兵役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路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者。 三、違背辦理兵役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胳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者。 本條之未遂犯罰之。
(0440517 全文修正)
後備軍人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回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者。 二、無故拒絕調查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 國民兵犯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或國民兵犯第二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科刑。
(0650709 全文修正)
後備軍人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無故拒絕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 國民兵犯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或國民兵犯第二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六條、第七條科刑。
(0910604 全文修正)
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經選定編配為緊急動員之後備軍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未經召集執行機關核准,擅自疏散者。 二、居住地遷徙,無故未依規定報經召集執行機關核准者。 犯前項之罪,致使動員或臨時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依第五條科刑。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二條移列。 二、將原條文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 非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核名詞
- 送達名詞
- 意圖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科刑名詞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 5 條條文
意圖避免兵役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一、緩役停役原因消滅,應行回役而不依法呈報者。 二、對於身體檢查抽籤或受徵集而無故不到者。 三、平時受召集無故不到逾五日者。 四、居住所遷移而無故不報者。
辦理兵役人員收受賄款,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負有管理征召職務人員,以詐欺方法取得應征或應召者本人或其親屬之財物者。 二、對於辦理兵役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路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者。 三、違背辦理兵役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胳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者。 本條之未遂犯罰之。
後備軍人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回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者。 二、無故拒絕調查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 國民兵犯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或國民兵犯第二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科刑。
後備軍人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無故拒絕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 國民兵犯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或國民兵犯第二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六條、第七條科刑。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二條移列。 二、將原條文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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