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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 11 條(緊急動員後備軍人之妨害兵役罪)

  1. 1.戰時或常事變時,經選定編配為緊急動員之後備軍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未經召集執行機關准,擅自疏散者。 二、居住地遷徙,無故未依規定報經召集執行機關核准者。
  2. 2.犯前項之罪,致使動員或臨時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依第五條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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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1條是針對緊急動員後備軍人的妨害兵役罪條例。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如果被選定編配為緊急動員的後備軍人進行以下行為之一,將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未經召集執行機關核准,擅自疏散。 二、居住地遷徙,無故未依規定報經召集執行機關核准。 根據第2項的規定,如果犯前述罪行致使動員或臨時召集令無法送達,且其行為具有意圖避免召集的情節,將依第五條的刑度規定進行刑罰。 舉例來說,如果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一位後備軍人未經召集執行機關核准就擅自疏散,或者無故遷徙居住地並未依規定報經召集執行機關核准,那麼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該後備軍人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處罰。另外,如果該後備軍人的行為還導致動員或臨時召集令無法送達,且其行為顯示出意圖避免召集的情節,那麼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該後備軍人將依據第五條的刑度受到懲處。 在這個案例中,可以舉例說明:如果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一位後備軍人無故遷徙居住地並未依規定報經召集執行機關核准,這就違反了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的規定。如果這位後備軍人的遷徙行為還導致動員或臨時召集令無法送達,並表明其有意圖避免召集的情節,那麼該後備軍人將依據第五條的刑度受到懲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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