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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 12 條(有轉達或通報義務人之妨害兵役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法負有轉達義務,無故拒絕接受徵集或召集令,或不依規定轉達;屬於徵集、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屬於教育、勤務或點閱召集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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