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 12 條(有轉達或通報義務人之妨害兵役罪)
依法負有轉達義務,無故拒絕接受徵集或召集令,或不依規定轉達;屬於徵集、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屬於教育、勤務或點閱召集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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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2條,該條法規規定了有轉達或通報義務人之妨害兵役罪。該罪行係指負有依法轉達徵集或召集令的義務人,無故拒絕接受徵集或召集令,或者不依規定進行轉達。根據該條法規,若屬於徵集、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的情形,將被處以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罰金;若屬於教育、勤務或點閱召集的情形,將被處以六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參考資料: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刑法條文相關解釋 或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實務案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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