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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兵役治罪條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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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意圖妨害兵役,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煽惑他人避免徵集、召集。 二、唆使他人妨害兵役。 三、庇護、隱匿或便利應受徵集、召集之男子逃避服役。 四、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或應召。 五、對於役政資料檔案為法輸出、輸入、干擾、變更、刪改、滅失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役政資料檔案之正確。 六、明知為不實證件而交付各主管機關,使不應徵集或召集服役而服役。
  2. 2.犯前項第四款之罪,屬於點閱召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3條,意圖妨害兵役的行為包括以下六種: 一、煽惑他人避免徵集、召集。 二、唆使他人妨害兵役。 三、庇護、隱匿或便利應受徵集、召集之男子逃避服役。 四、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或應召。 五、對於役政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輸入、干擾、變更、刪改、滅失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役政資料檔案之正確。 六、明知為不實證件而交付各主管機關,使不應徵集或召集服役而服役。 根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3條第2款,點閱召集者犯前項第四款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故意煽動他人避免徵集或召集或者唆使他人妨害兵役,或者庇護、隱藏或幫助逃避徵集或召集者逃避服役,他們根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3條第1款第一至第三項之罪,可能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如果有人頂替他人應徵或應召,或者介紹他人頂替應徵或應召,他們根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3條第1款第四項之罪,如果他們是點閱召集者,可能被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這些資訊根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3條及相關參考資料提供。

立法沿革 6

(0290615 制定)

意圖避免兵役,捏造緩役免役停役除役原因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0360627 全文修正)

辦理兵役人員緝獲應受征召之逃犯,不依法送由有審判權機關審判,而越權處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越權擅殺者,處死刑。

(0440517 全文修正)

意圖妨害兵役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煽惑他人避免徵集、召集者。   二、唆使他人妨害兵役者。   三、庇護、隱匿或便利應受徵集、召集之男子逃避服役者。   連續犯前項各款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

(0650709 全文修正)

依法負有傳達、通報義務,無故拒絕接受徵集或召集令,或不依規定傳達或通報:屬於徵集、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屬於教育、勤務或點閱召集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0910604 全文修正)

意圖妨害兵役,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煽惑他人避免徵集、召集者。   二、唆使他人妨害兵役者。   三、庇護、隱匿或便利應受徵集、召集之男子逃避服役者。   四、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或應召者。   五、對於役政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輸入、干擾、變更、刪改、滅失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役政資料檔案之正確者。   六、明知為不實證件而交付各主管機關,使不應徵集或召集服役而服役者。   犯前項第四款之罪,屬於國民兵召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點閱召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連續犯第一項或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   二、將原條文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並依一般體例刪除本條序文刑度間之標點符號。   三、配合全國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作業,役政資料檔案均已納入資訊系統管理,為防範利用非法方法影響役政資料檔案之兵籍資料正確,爰增訂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對於非法妨害電腦檔案管理者,予以處罰之。   四、為防止非法入境人員,以偽造證件,進入軍中,以維安全,爰增訂修正條文第一項第六款。   五、八十九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兵役法已將國民兵之徵集、教育召集、勤務召集刪除,原條文第二項爰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六、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1110503 修正)

意圖妨害兵役,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煽惑他人避免徵集、召集。   二、唆使他人妨害兵役。   三、庇護、隱匿或便利應受徵集、召集之男子逃避服役。   四、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或應召。   五、對於役政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輸入、干擾、變更、刪改、滅失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役政資料檔案之正確。   六、明知為不實證件而交付各主管機關,使不應徵集或召集服役而服役。   犯前項第四款之罪,屬於點閱召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刪除屬國民兵者犯本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處罰規定。   二、刪除連續犯加重之規定。   三、為符法制體例,爰刪除第一項各款之「者」字。

  • 意圖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煽惑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0290615 制定)

意圖避免兵役,捏造緩役免役停役除役原因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0360627 全文修正)

辦理兵役人員緝獲應受征召之逃犯,不依法送由有審判權機關審判,而越權處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越權擅殺者,處死刑。

(0440517 全文修正)

意圖妨害兵役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煽惑他人避免徵集、召集者。   二、唆使他人妨害兵役者。   三、庇護、隱匿或便利應受徵集、召集之男子逃避服役者。   連續犯前項各款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

(0650709 全文修正)

依法負有傳達、通報義務,無故拒絕接受徵集或召集令,或不依規定傳達或通報:屬於徵集、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屬於教育、勤務或點閱召集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091060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   二、將原條文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並依一般體例刪除本條序文刑度間之標點符號。   三、配合全國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作業,役政資料檔案均已納入資訊系統管理,為防範利用非法方法影響役政資料檔案之兵籍資料正確,爰增訂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對於非法妨害電腦檔案管理者,予以處罰之。   四、為防止非法入境人員,以偽造證件,進入軍中,以維安全,爰增訂修正條文第一項第六款。   五、八十九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兵役法已將國民兵之徵集、教育召集、勤務召集刪除,原條文第二項爰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六、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1110503 修正)

一、刪除屬國民兵者犯本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處罰規定。   二、刪除連續犯加重之規定。   三、為符法制體例,爰刪除第一項各款之「者」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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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13 條規定:「意圖妨害兵役,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煽惑他人避免徵集、召集。 二、唆使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