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 13 條
- 1.意圖妨害兵役,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煽惑他人避免徵集、召集。 二、唆使他人妨害兵役。 三、庇護、隱匿或便利應受徵集、召集之男子逃避服役。 四、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或應召。 五、對於役政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輸入、干擾、變更、刪改、滅失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役政資料檔案之正確。 六、明知為不實證件而交付各主管機關,使不應徵集或召集服役而服役。
- 2.犯前項第四款之罪,屬於點閱召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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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3條,意圖妨害兵役的行為包括以下六種: 一、煽惑他人避免徵集、召集。 二、唆使他人妨害兵役。 三、庇護、隱匿或便利應受徵集、召集之男子逃避服役。 四、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或應召。 五、對於役政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輸入、干擾、變更、刪改、滅失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役政資料檔案之正確。 六、明知為不實證件而交付各主管機關,使不應徵集或召集服役而服役。 根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3條第2款,點閱召集者犯前項第四款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故意煽動他人避免徵集或召集或者唆使他人妨害兵役,或者庇護、隱藏或幫助逃避徵集或召集者逃避服役,他們根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3條第1款第一至第三項之罪,可能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如果有人頂替他人應徵或應召,或者介紹他人頂替應徵或應召,他們根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3條第1款第四項之罪,如果他們是點閱召集者,可能被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這些資訊根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3條及相關參考資料提供。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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