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意圖妨害兵役,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煽惑他人避免徵集、召集。 二、唆使他人妨害兵役。 三、庇護、隱匿或便利應受徵集、召集之男子逃避服役。 四、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或應召。 五、對於役政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輸入、干擾、變更、刪改、滅失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役政資料檔案之正確。 六、明知為不實證件而交付各主管機關,使不應徵集或召集服役而服役。
- 犯前項第四款之罪,屬於點閱召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