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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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3條,意圖妨害兵役的行為包括以下六種: 一、煽惑他人避免徵集、召集。 二、唆使他人妨害兵役。 三、庇護、隱匿或便利應受徵集、召集之男子逃避服役。 四、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或應召。 五、對於役政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輸入、干擾、變更、刪改、滅失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役政資料檔案之正確。 六、明知為不實證件而交付各主管機關,使不應徵集或召集服役而服役。 根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3條第2款,點閱召集者犯前項第四款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故意煽動他人避免徵集或召集或者唆使他人妨害兵役,或者庇護、隱藏或幫助逃避徵集或召集者逃避服役,他們根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3條第1款第一至第三項之罪,可能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如果有人頂替他人應徵或應召,或者介紹他人頂替應徵或應召,他們根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3條第1款第四項之罪,如果他們是點閱召集者,可能被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這些資訊根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3條及相關參考資料提供。
立法沿革 6 版
(0290615 制定)
意圖避免兵役,捏造緩役免役停役除役原因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0360627 全文修正)
辦理兵役人員緝獲應受征召之逃犯,不依法送由有審判權機關審判,而越權處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越權擅殺者,處死刑。
(0440517 全文修正)
意圖妨害兵役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煽惑他人避免徵集、召集者。 二、唆使他人妨害兵役者。 三、庇護、隱匿或便利應受徵集、召集之男子逃避服役者。 連續犯前項各款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
(0650709 全文修正)
依法負有傳達、通報義務,無故拒絕接受徵集或召集令,或不依規定傳達或通報:屬於徵集、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屬於教育、勤務或點閱召集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0910604 全文修正)
意圖妨害兵役,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煽惑他人避免徵集、召集者。 二、唆使他人妨害兵役者。 三、庇護、隱匿或便利應受徵集、召集之男子逃避服役者。 四、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或應召者。 五、對於役政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輸入、干擾、變更、刪改、滅失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役政資料檔案之正確者。 六、明知為不實證件而交付各主管機關,使不應徵集或召集服役而服役者。 犯前項第四款之罪,屬於國民兵召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點閱召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連續犯第一項或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 二、將原條文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並依一般體例刪除本條序文刑度間之標點符號。 三、配合全國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作業,役政資料檔案均已納入資訊系統管理,為防範利用非法方法影響役政資料檔案之兵籍資料正確,爰增訂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對於非法妨害電腦檔案管理者,予以處罰之。 四、為防止非法入境人員,以偽造證件,進入軍中,以維安全,爰增訂修正條文第一項第六款。 五、八十九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兵役法已將國民兵之徵集、教育召集、勤務召集刪除,原條文第二項爰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六、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1110503 修正)
意圖妨害兵役,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煽惑他人避免徵集、召集。 二、唆使他人妨害兵役。 三、庇護、隱匿或便利應受徵集、召集之男子逃避服役。 四、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或應召。 五、對於役政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輸入、干擾、變更、刪改、滅失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役政資料檔案之正確。 六、明知為不實證件而交付各主管機關,使不應徵集或召集服役而服役。 犯前項第四款之罪,屬於點閱召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刪除屬國民兵者犯本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處罰規定。 二、刪除連續犯加重之規定。 三、為符法制體例,爰刪除第一項各款之「者」字。
- 意圖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煽惑名詞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意圖避免兵役,捏造緩役免役停役除役原因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辦理兵役人員緝獲應受征召之逃犯,不依法送由有審判權機關審判,而越權處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越權擅殺者,處死刑。
意圖妨害兵役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煽惑他人避免徵集、召集者。 二、唆使他人妨害兵役者。 三、庇護、隱匿或便利應受徵集、召集之男子逃避服役者。 連續犯前項各款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
依法負有傳達、通報義務,無故拒絕接受徵集或召集令,或不依規定傳達或通報:屬於徵集、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屬於教育、勤務或點閱召集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 二、將原條文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並依一般體例刪除本條序文刑度間之標點符號。 三、配合全國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作業,役政資料檔案均已納入資訊系統管理,為防範利用非法方法影響役政資料檔案之兵籍資料正確,爰增訂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對於非法妨害電腦檔案管理者,予以處罰之。 四、為防止非法入境人員,以偽造證件,進入軍中,以維安全,爰增訂修正條文第一項第六款。 五、八十九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兵役法已將國民兵之徵集、教育召集、勤務召集刪除,原條文第二項爰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六、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一、刪除屬國民兵者犯本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處罰規定。 二、刪除連續犯加重之規定。 三、為符法制體例,爰刪除第一項各款之「者」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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