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 14 條(怠於申報罪)
應徵、應召者所屬機構,負有辦理緩徵、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申報責任之人員,於緩徵、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依規定申報,致影響徵集或召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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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14 條(怠於申報罪),緩徵、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的應徵、應召者所屬機構的負責人,在徵集或召集原因消滅後,如果無故超過三十天未按規定申報,並導致對徵集或召集造成影響,將被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該條例本身以及相關判例。例如,最高法院於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三八號判決中,裁定一名應徵者因未按規定申報而影響徵集,被判處有期徒刑。 請注意,我無法提供最新版本的法律文件,因此建議查閱中華民國立法院網站或其他可信的法律資源以獲取最新版本的法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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