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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 14 條(怠於申報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應徵、應召者所屬機構,負有辦理緩徵、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申報責任之人員,於緩徵、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依規定申報,致影響徵集或召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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