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 15 條(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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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5條,如果有人在辦理兵役人員的過程中當場侮辱或公然侮辱其執行職務,將被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樣地,如果對辦理兵役人員施加強暴脅迫的行為,將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這兩種情況下,如果犯罪行為導致他人死亡,則將被處以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導致重傷則將被處以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些解釋和相關案例來自上述提供的資料,並且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5條相關。
立法沿革 6 版
(0290615 制定)
使人頂替兵役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頂替或介紹頂替者亦同。 頂替或介紹頂替兵役在二次以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0320515 修正)
使人頂替兵役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頂替或介紹頂替者亦同。
(0360627 全文修正)
犯本條例之罪,軍人由軍法機關審判,非軍人由司法機關審判。
(0440517 全文修正)
結夥持械阻撓兵役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0650709 全文修正)
應徵、應召者所屬機構,負有辦理緩徵、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申報責任之人員,於緩徵、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依規定申報,致影響徵集或召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0910604 全文修正)
對於辦理兵役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辦理兵役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三項依一般體例刪除刑度間之標點符號。 三、其餘未修正。
- 公然侮辱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脅迫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重傷名詞
使人頂替兵役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頂替或介紹頂替者亦同。 頂替或介紹頂替兵役在二次以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使人頂替兵役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頂替或介紹頂替者亦同。
犯本條例之罪,軍人由軍法機關審判,非軍人由司法機關審判。
結夥持械阻撓兵役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應徵、應召者所屬機構,負有辦理緩徵、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申報責任之人員,於緩徵、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依規定申報,致影響徵集或召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三項依一般體例刪除刑度間之標點符號。 三、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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