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15妨害公務罪

快速跳轉
  1. 1.對於辦理兵役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2. 2.對於辦理兵役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 3.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5條,如果有人在辦理兵役人員的過程中當場侮辱或公然侮辱其執行職務,將被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樣地,如果對辦理兵役人員施加強暴脅迫的行為,將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這兩種情況下,如果犯罪行為導致他人死亡,則將被處以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導致重傷則將被處以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些解釋和相關案例來自上述提供的資料,並且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5條相關。

立法沿革 6

(0290615 制定)

使人頂替兵役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頂替或介紹頂替者亦同。   頂替或介紹頂替兵役在二次以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0320515 修正)

使人頂替兵役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頂替或介紹頂替者亦同。

(0360627 全文修正)

犯本條例之罪,軍人由軍法機關審判,非軍人由司法機關審判。

(0440517 全文修正)

結夥持械阻撓兵役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0650709 全文修正)

應徵、應召者所屬機構,負有辦理緩徵、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申報責任之人員,於緩徵、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依規定申報,致影響徵集或召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0910604 全文修正)

對於辦理兵役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辦理兵役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三項依一般體例刪除刑度間之標點符號。   三、其餘未修正。

  • 公然侮辱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脅迫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重傷名詞
(0290615 制定)

使人頂替兵役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頂替或介紹頂替者亦同。   頂替或介紹頂替兵役在二次以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0320515 修正)

使人頂替兵役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頂替或介紹頂替者亦同。

(0360627 全文修正)

犯本條例之罪,軍人由軍法機關審判,非軍人由司法機關審判。

(0440517 全文修正)

結夥持械阻撓兵役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0650709 全文修正)

應徵、應召者所屬機構,負有辦理緩徵、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申報責任之人員,於緩徵、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依規定申報,致影響徵集或召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091060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三項依一般體例刪除刑度間之標點符號。   三、其餘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15 條規定:「對於辦理兵役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