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 15 條(妨害公務罪)
- 1.對於辦理兵役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 2.對於辦理兵役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3.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5條,如果有人在辦理兵役人員的過程中當場侮辱或公然侮辱其執行職務,將被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樣地,如果對辦理兵役人員施加強暴脅迫的行為,將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這兩種情況下,如果犯罪行為導致他人死亡,則將被處以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導致重傷則將被處以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些解釋和相關案例來自上述提供的資料,並且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5條相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