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 20 條(瀆職罪)
- 1.辦理兵役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2.辦理兵役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3.犯前項之罪,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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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20條是關於瀆職罪的條文。根據這條法條的規定: 1. 辦理兵役事務的人員,如果在執行職務時要求期約或接受賄賂或其他的不正利益,將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辦理兵役事務的人員,如果在執行職務時違背職務要求期約或接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將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 如果違背職務的行為屬於第2項的情況,將被判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下是一個與此法條相關的範例: 假設一名辦理兵役事務的人員在處理徵兵時向某被徵召人要求收受賄賂,以免除他的徵兵責任。根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20條的規定,這名人員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取決於該行為的嚴重程度和犯罪者的前科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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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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