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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 20 條(瀆職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辦理兵役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辦理兵役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 犯前項之罪,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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