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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 20 條
(瀆職罪)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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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兵役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
期約
或收受賄賂或其他
不正利益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
辦理兵役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
無期徒刑
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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