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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兵役治罪條例20瀆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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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辦理兵役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2.辦理兵役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 3.犯前項之罪,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20條是關於瀆職罪的條文。根據這條法條的規定: 1. 辦理兵役事務的人員,如果在執行職務時要求期約或接受賄賂或其他的不正利益,將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辦理兵役事務的人員,如果在執行職務時違背職務要求期約或接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將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 如果違背職務的行為屬於第2項的情況,將被判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下是一個與此法條相關的範例: 假設一名辦理兵役事務的人員在處理徵兵時向某被徵召人要求收受賄賂,以免除他的徵兵責任。根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20條的規定,這名人員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取決於該行為的嚴重程度和犯罪者的前科等因素。

立法沿革 4

(0290615 制定)

意圖妨害兵役而造謠惑眾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0440517 全文修正)

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未遂犯,罰之。

(0650709 全文修正)

負有辦理徵集、召集、編組或管理職務之兵役人員,詐取應徵、應召、應受編組或管理者本人或其親屬之財物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0910604 全文修正)

辦理兵役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辦理兵役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依一般體例刪除刑度間之標點符號。   三、其餘未修正。

  • 期約名詞
  • 不正利益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0290615 制定)

意圖妨害兵役而造謠惑眾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0440517 全文修正)

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未遂犯,罰之。

(0650709 全文修正)

負有辦理徵集、召集、編組或管理職務之兵役人員,詐取應徵、應召、應受編組或管理者本人或其親屬之財物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091060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依一般體例刪除刑度間之標點符號。   三、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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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20 條規定:「辦理兵役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