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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 19 條(詐欺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負有辦理徵集、召集、編組或管理職務之兵役人員,詐取應徵、應召、應受編組或管理者本人或其親屬之財物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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