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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兵役治罪條例19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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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負有辦理徵集、召集、編組或管理職務之兵役人員,詐取應徵、應召、應受編組或管理者本人或其親屬之財物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9條規定了關於詐欺罪的刑責,具體內容如下: 1. 該條第一款指出,負有辦理徵集、召集、編組或管理職務之兵役人員,如果詐取應徵、應召、應受編組或管理者本人或其親屬之財物,將被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第二款指出,如果上述行為未遂,也將予以處罰。 這一條規定主要是針對那些負責處理兵役事務的人員,如果他們利用自己的職務之便,詐騙應徵者或其家屬的財物,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這旨在保護兵役制度的正常運作,防止有人利用職權從事不法行為。

立法沿革 4

(0290615 制定)

煽惑他人避免兵役者,平時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440517 全文修正)

辦理兵役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0650709 全文修正)

辦理兵役人員,意圖便利他人逃避服役,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關於徵兵處理或召集,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二、編造有關徵集、召集、編組或管理冊籍,故為遺漏或不確實之記載者。   三、對於免役、停役、轉役、除役、緩徵、緩召、免除召集、免受召集、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等原因,為虛偽之證明者。

(0910604 全文修正)

負有辦理徵集、召集、編組或管理職務之兵役人員,詐取應徵、應召、應受編組或管理者本人或其親屬之財物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依一般體例刪除刑度間之標點符號。   三、其餘未修正。

  • 有期徒刑名詞
  • 未遂犯名詞
(0290615 制定)

煽惑他人避免兵役者,平時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440517 全文修正)

辦理兵役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0650709 全文修正)

辦理兵役人員,意圖便利他人逃避服役,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關於徵兵處理或召集,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二、編造有關徵集、召集、編組或管理冊籍,故為遺漏或不確實之記載者。   三、對於免役、停役、轉役、除役、緩徵、緩召、免除召集、免受召集、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等原因,為虛偽之證明者。

(091060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依一般體例刪除刑度間之標點符號。   三、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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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19 條規定:「負有辦理徵集、召集、編組或管理職務之兵役人員,詐取應徵、應召、應受編組或管理者本人或其親屬之財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