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 19 條(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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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9條規定了關於詐欺罪的刑責,具體內容如下: 1. 該條第一款指出,負有辦理徵集、召集、編組或管理職務之兵役人員,如果詐取應徵、應召、應受編組或管理者本人或其親屬之財物,將被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第二款指出,如果上述行為未遂,也將予以處罰。 這一條規定主要是針對那些負責處理兵役事務的人員,如果他們利用自己的職務之便,詐騙應徵者或其家屬的財物,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這旨在保護兵役制度的正常運作,防止有人利用職權從事不法行為。
立法沿革 4 版
(0290615 制定)
煽惑他人避免兵役者,平時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440517 全文修正)
辦理兵役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0650709 全文修正)
辦理兵役人員,意圖便利他人逃避服役,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關於徵兵處理或召集,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二、編造有關徵集、召集、編組或管理冊籍,故為遺漏或不確實之記載者。 三、對於免役、停役、轉役、除役、緩徵、緩召、免除召集、免受召集、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等原因,為虛偽之證明者。
(0910604 全文修正)
負有辦理徵集、召集、編組或管理職務之兵役人員,詐取應徵、應召、應受編組或管理者本人或其親屬之財物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依一般體例刪除刑度間之標點符號。 三、其餘未修正。
- 有期徒刑名詞
- 未遂犯名詞
煽惑他人避免兵役者,平時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辦理兵役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辦理兵役人員,意圖便利他人逃避服役,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關於徵兵處理或召集,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二、編造有關徵集、召集、編組或管理冊籍,故為遺漏或不確實之記載者。 三、對於免役、停役、轉役、除役、緩徵、緩召、免除召集、免受召集、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等原因,為虛偽之證明者。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依一般體例刪除刑度間之標點符號。 三、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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