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 19 條(詐欺罪)
- 1.負有辦理徵集、召集、編組或管理職務之兵役人員,詐取應徵、應召、應受編組或管理者本人或其親屬之財物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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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9條規定了關於詐欺罪的刑責,具體內容如下: 1. 該條第一款指出,負有辦理徵集、召集、編組或管理職務之兵役人員,如果詐取應徵、應召、應受編組或管理者本人或其親屬之財物,將被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第二款指出,如果上述行為未遂,也將予以處罰。 這一條規定主要是針對那些負責處理兵役事務的人員,如果他們利用自己的職務之便,詐騙應徵者或其家屬的財物,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這旨在保護兵役制度的正常運作,防止有人利用職權從事不法行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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