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 18 條(辦理兵役人員妨害兵役罪)

辦理兵役人員,意圖便利他人逃避服役,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關於徵兵處理或召集,不依規定辦理者。 二、編造有關徵集、召集、編組或管理冊籍,故為遺漏或不確實之記載者。 三、對於免役、停役、轉役、除役、緩徵、緩召、免除召集、免受召集、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等原因,為虛偽之證明者。 四、對於役政資料檔案為法輸出、輸入、干擾、變更、刪改、滅失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役政資料檔案之正確者。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8條規定了辦理兵役人員妨害兵役罪的情況和處罰。根據該法條,如果辦理兵役人員有意圖便利他人逃避服役的行為之一,將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些行為包括: 一、關於徵兵處理或召集,不依規定辦理; 舉例來說,如果辦理兵役人員在徵兵處理或召集時沒有按照規定進行辦理,例如沒有嚴格審查、沒有通知應召者等。 二、編造有關徵集、召集、編組或管理冊籍,故為遺漏或不確實之記載; 舉例來說,如果辦理兵役人員編造虛假的徵集、召集、編組或管理冊籍,或者故意遺漏或不正確地記載相關資料。 三、對於免役、停役、轉役、除役、緩徵、緩召、免除召集、免受召集、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等原因,為虛偽之證明; 舉例來說,如果辦理兵役人員提供虛偽的證明文件,證明涉及免役、停役、轉役、除役、緩徵、緩召、免除召集、免受召集、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等原因。 四、對於役政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輸入、干擾、變更、刪改、滅失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役政資料檔案之正確; 舉例來說,如果辦理兵役人員利用非法手段進行役政資料檔案的非法輸出、輸入、干擾、變更、刪改、滅失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役政資料檔案的正確性。 這些行為都是有意圖讓他人逃避服役的行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的規定,對於這些行為,將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