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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兵役治罪條例18辦理兵役人員妨害兵役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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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兵役人員,意圖便利他人逃避服役,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關於徵兵處理或召集,不依規定辦理者。 二、編造有關徵集、召集、編組或管理冊籍,故為遺漏或不確實之記載者。 三、對於免役、停役、轉役、除役、緩徵、緩召、免除召集、免受召集、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等原因,為虛偽之證明者。 四、對於役政資料檔案為法輸出、輸入、干擾、變更、刪改、滅失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役政資料檔案之正確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8條規定了辦理兵役人員妨害兵役罪的情況和處罰。根據該法條,如果辦理兵役人員有意圖便利他人逃避服役的行為之一,將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些行為包括: 一、關於徵兵處理或召集,不依規定辦理; 舉例來說,如果辦理兵役人員在徵兵處理或召集時沒有按照規定進行辦理,例如沒有嚴格審查、沒有通知應召者等。 二、編造有關徵集、召集、編組或管理冊籍,故為遺漏或不確實之記載; 舉例來說,如果辦理兵役人員編造虛假的徵集、召集、編組或管理冊籍,或者故意遺漏或不正確地記載相關資料。 三、對於免役、停役、轉役、除役、緩徵、緩召、免除召集、免受召集、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等原因,為虛偽之證明; 舉例來說,如果辦理兵役人員提供虛偽的證明文件,證明涉及免役、停役、轉役、除役、緩徵、緩召、免除召集、免受召集、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等原因。 四、對於役政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輸入、干擾、變更、刪改、滅失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役政資料檔案之正確; 舉例來說,如果辦理兵役人員利用非法手段進行役政資料檔案的非法輸出、輸入、干擾、變更、刪改、滅失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役政資料檔案的正確性。 這些行為都是有意圖讓他人逃避服役的行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的規定,對於這些行為,將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沿革 4

(0290615 制定)

犯前二條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0440517 全文修正)

辦理兵役人員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負有辦理徵集、召集、編組、管理職務人員,以詐欺方法取得應徵、應召、應受編組、管理者本人或其親屬之財物者。   二、對於辦理兵役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0650709 全文修正)

公然聚眾持械反抗兵役推行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二項之罪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0910604 全文修正)

辦理兵役人員,意圖便利他人逃避服役,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關於徵兵處理或召集,不依規定辦理者。   二、編造有關徵集、召集、編組或管理冊籍,故為遺漏或不確實之記載者。   三、對於免役、停役、轉役、除役、緩徵、緩召、免除召集、免受召集、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等原因,為虛偽之證明者。   四、對於役政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輸入、干擾、變更、刪改、滅失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役政資料檔案之正確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   二、將原條文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   三、本條序文所稱「意圖」者,指行為人出於特定犯罪目的而謀求構成要件之實現或希求構成要件所預定結果之發生,以達其犯罪目的之主觀心態。,爰將各該款所定「無故」予以刪除。   四、配合全國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作業,對非法妨害役政資料電腦檔案管理者,明定罰則,爰增訂修正條文第四款規定。

  • 意圖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免除名詞
  • 名詞
(0290615 制定)

犯前二條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0440517 全文修正)

辦理兵役人員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負有辦理徵集、召集、編組、管理職務人員,以詐欺方法取得應徵、應召、應受編組、管理者本人或其親屬之財物者。   二、對於辦理兵役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0650709 全文修正)

公然聚眾持械反抗兵役推行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二項之罪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091060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   二、將原條文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   三、本條序文所稱「意圖」者,指行為人出於特定犯罪目的而謀求構成要件之實現或希求構成要件所預定結果之發生,以達其犯罪目的之主觀心態。,爰將各該款所定「無故」予以刪除。   四、配合全國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作業,對非法妨害役政資料電腦檔案管理者,明定罰則,爰增訂修正條文第四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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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18 條規定:「辦理兵役人員,意圖便利他人逃避服役,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關於徵…」(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