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 17 條(公然聚眾持械妨害兵役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然聚眾持械反抗兵役推行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犯前二項之罪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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