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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 17 條(公然聚眾持械妨害兵役罪)

  1. 1.公然聚眾持械反抗兵役推行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2.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 3.犯前二項之罪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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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7條是指公然聚眾持械妨害兵役推行的行為,根據這條條文,有以下幾點內容: 1. 公然聚眾持械反抗兵役推行者,將被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這表示當有人聚集在一起,公然持械反抗或抵制兵役推行,將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2. 如果犯前項之罪造成他人死亡,則將被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罰。這表示當因為公然聚眾持械反抗兵役推行而導致他人死亡時,法院可以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 首謀犯前2項之罪的人,將被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的刑罰。這表示如果某人是公然聚眾持械妨害兵役推行行為的首謀者,法院可以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根據我們的參考資料,這條法規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兵役制度能夠順利推行並維護社會秩序。為了避免公然聚眾持械妨害兵役推行行為對國家的安全和秩序造成危害,因此頒布了這項法規以約束相關行為。 請注意,以上解釋僅供參考,具體的解釋和應用可能需要參閱更詳細和具體的法律條文,並請尋求專業法律意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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