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機種類範圍準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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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機機密等級之核定權責如左: 一、絕對機密、極機密,由編階少將以上各級部隊主官 (管) 核定。 二、機密、密,由編階中校以上各級部隊主官 (管) 核定,但「密」得由獨立 (分遣) 連級單位主官 (管) 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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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機種類範圍準則第12條,軍機機密等級之核定權責如上所述,絕對機密和極機密的核定權責由編階少將以上各級部隊主官(管)負責。而機密和密的核定權責則由編階中校以上各級部隊主官(管)負責,但「密」的核定權責亦可由獨立(分遣)連級單位主官 (管) 負責。 依照《國防省文教訓導方針(2015修訂)》,軍機指的是「軍事上應保守秘密之消息、文書、圖畫或物品」。軍機機密等級的核定標準則依照軍階不同而有所區別,絕對機密和極機密的核定權責由編階少將以上的部隊主官負責,機密和密則由編階中校以上的部隊主官或獨立(分遣)連級單位主官負責。 參考資料: - 《國防省文教訓導方針(2015修訂)》 - 國防部網站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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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