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機種類範圍準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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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機機密等級核定後,原核定單位或其上級單位,得依實際狀況,適時變更或註銷機密等級,並通知有關單位。 對於非本單位保密資料,認有變更或註銷機密等級需要時,可建議原核定單位或其上級單位變更或註銷,在未獲得同意前,不得自行變更或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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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機種類範圍準則第13條,軍機機密等級核定後,原核定單位或其上級單位有權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變更或註銷機密等級,並且要通知相關單位。如果非本單位的保密資料需要變更或註銷機密等級,該單位可以提出建議,但未獲得同意之前,不能自行變更或註銷機密等級。 根據這項法條的內容,當軍機機密等級需要變更或註銷時,必須經過原核定單位或其上級單位的同意,並且需要通知相關單位。這是為了確保機密等級的變更或註銷是在合法和授權的情況下進行的,並防止未經授權的變更或註銷發生。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軍機的機密等級被核定為機密,但後來有新的情況出現,需要將其變更為非機密,該單位就需要向原核定單位或其上級單位提出申請,解釋變更的原因並取得同意。在獲得同意之前,該單位不能擅自將機密等級變更為非機密,必須等待授權才能進行相應的變更。
- 核定名詞
- 註銷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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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