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機種類範圍準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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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情報、反情報類之軍機範圍如左: 一、情報、反情報單位之編裝、工作計畫、行動、成果、研究、設施及運用情形。 二、情報、反情報活動中蒐整研析之本國、敵國或假想敵國之武器、器材、兵力部署、要塞、港灣、場站等資料。 三、遂行特種任務之本國人或奉准合作之外國人出入境之活動及報告。 四、執行情報、反情報工作人員之訓練及派遣事項。 五、情報之通報、報告。 六、情報、反情報機關與友國之情報交換及人員交換訓練。 七、兵要地誌、軍用地圖、空照圖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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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機種類範圍準則第4條,情報、反情報類之軍機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1. 情報、反情報單位的編裝、工作計畫、行動、成果、研究、設施和運用情形。 2. 情報、反情報活動中蒐整研析的本國、敵國或假想敵國的武器、器材、兵力部署、要塞、港灣、場站等資料。 3. 執行特種任務的本國人或經准許合作的外國人出入境的活動和報告。 4. 執行情報、反情報工作人員的訓練和派遣事項。 5. 情報的通報和報告。 6. 情報、反情報機關與友國之間的情報交換和人員交換訓練。 7. 兵要地誌、軍用地圖、空照圖等資料。 根據上述資料,可以了解情報、反情報類之軍機的範圍涵蓋了各種與軍事情報有關的事項,包括情報單位的組織、工作計劃和成果、戰略資料、特種任務的執行、情報交換等。軍機的保密性很高,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規,任何泄露或濫用軍機的行為都是違法的。 參考資料: - 威權時代的文化出版 - 刑法第109條 - 妨害軍機治罪條例 - 公告廢止的妨害軍機治罪條例文獻 - 國家機關涉密文件該如何處理的法律問題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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