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機種類範圍準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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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通信電子類之軍機範圍如左: 一、通信電子、電子戰計畫、命令、規定及程序之內容或通信電子連絡之各種網路、系統、電路圖說。 二、軍用通信電子、電子戰裝備、資訊電腦軟體、凡涉及設計、製造、改良之規格、規格書、圖說等資料。 三、密碼、密語、密簡語及代號、代字、代名等通信密件。 四、密碼 (語) 本 (表) 編撰、製作與使用規定或分析技術。 五、保密裝備及密體製造、配發與管制資料。 六、國軍地址組、軍用電報掛號、通報術語、辨證信號、信號代碼資料。七、無線電通信諸元 (呼號、頻率、辨證) 之配賦與使用規定。 八、軍種間識別或連絡信號規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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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詢問的第8條軍機種類範圍準則,軍機通常包括通信電子相關的內容,如通信電子、電子戰計畫、命令、規定及程序之內容或通信電子連絡之各種網路、系統、電路圖說。同時也包括軍用通信電子、電子戰裝備、資訊電腦軟體以及與設計、製造、改良相關的規格、規格書、圖說等資料。此外,也包括通信密件、密碼、密語、密簡語以及與密碼製作、使用相關的規定或技術分析。其他還包括保密裝備、密體製造、配發、管制資料,國軍地址組、軍用電報掛號、通報術語、辨證信號、信號代碼資料,無線電通信諸元 (呼號、頻率、辨證) 之配賦與使用規定,以及軍種間識別或連絡信號規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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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