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上捕獲條例第46條的規定,如果船舶載運戰時禁制品前往敵國或其武裝部隊,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則可以對該船舶進行沒收: 1. 船舶所有人與戰時禁制品所有人為同一人。 2. 戰時禁制品的價格、重量、容積或運費佔全船貨物的一半以上。 3. 使用偽裝方式載運戰時禁制品。 如果符合上述第三款情況,則可以一併對船舶所有人的其他貨物進行沒收。 根據資料中的參考法條,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84.01.18)提到了私運貨物進口的行為,而海關緝私條例第27條和36條(90.01.10)則提到了私運物品進出口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的罪行。這些法條與海上捕獲條例第46條的沒收規定有關聯,因為涉及對非法載運物品的處罰和沒收。
為敵人偵報軍情及其他顯有參戰助敵行為之船船,及船舶所有人之貨物沒收之。
載運戰時禁制品前往敵國或其武裝部隊之船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沒收之: 一、船舶所有人與戰時禁制品所有人同為一人時。 二、戰時禁制品之價格、重量、容積或運費占全船貨物二分一以上者。 三、以偽裝方法載運戰時禁制品者。 有前項第三款情形者,船舶所有人之其他貨物,一併沒收之。
為敵人偵報軍情及其他顯有參戰助敵行為之船船,及船舶所有人之貨物沒收之。
載運戰時禁制品前往敵國或其武裝部隊之船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沒收之: 一、船舶所有人與戰時禁制品所有人同為一人時。 二、戰時禁制品之價格、重量、容積或運費占全船貨物二分一以上者。 三、以偽裝方法載運戰時禁制品者。 有前項第三款情形者,船舶所有人之其他貨物,一併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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