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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載運戰時禁制品前往敵國或其武裝部隊之船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沒收之: 一、船舶所有人與戰時禁制品所有人同為一人時。 二、戰時禁制品之價格、重量、容積或運費占全船貨物二分一以上者。 三、以偽裝方法載運戰時禁制品者。
  2. 有前項第三款情形者,船舶所有人之其他貨物,一併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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