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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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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載運戰時禁制品前往敵國或其武裝部隊之船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沒收之: 一、船舶所有人與戰時禁制品所有人同為一人時。 二、戰時禁制品之價格、重量、容積或運費占全船貨物二分一以上者。 三、以偽裝方法載運戰時禁制品者。
  2. 2.有前項第三款情形者,船舶所有人之其他貨物,一併沒收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上捕獲條例第46條的規定,如果船舶載運戰時禁制品前往敵國或其武裝部隊,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則可以對該船舶進行沒收: 1. 船舶所有人與戰時禁制品所有人為同一人。 2. 戰時禁制品的價格、重量、容積或運費佔全船貨物的一半以上。 3. 使用偽裝方式載運戰時禁制品。 如果符合上述第三款情況,則可以一併對船舶所有人的其他貨物進行沒收。 根據資料中的參考法條,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84.01.18)提到了私運貨物進口的行為,而海關緝私條例第27條和36條(90.01.10)則提到了私運物品進出口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的罪行。這些法條與海上捕獲條例第46條的沒收規定有關聯,因為涉及對非法載運物品的處罰和沒收。

立法沿革 2

(0211125 制定)

為敵人偵報軍情及其他顯有參戰助敵行為之船船,及船舶所有人之貨物沒收之。

(0440520 全文修正)

載運戰時禁制品前往敵國或其武裝部隊之船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沒收之:   一、船舶所有人與戰時禁制品所有人同為一人時。   二、戰時禁制品之價格、重量、容積或運費占全船貨物二分一以上者。   三、以偽裝方法載運戰時禁制品者。   有前項第三款情形者,船舶所有人之其他貨物,一併沒收之。

  • 沒收名詞
(0211125 制定)

為敵人偵報軍情及其他顯有參戰助敵行為之船船,及船舶所有人之貨物沒收之。

(0440520 全文修正)

載運戰時禁制品前往敵國或其武裝部隊之船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沒收之:   一、船舶所有人與戰時禁制品所有人同為一人時。   二、戰時禁制品之價格、重量、容積或運費占全船貨物二分一以上者。   三、以偽裝方法載運戰時禁制品者。   有前項第三款情形者,船舶所有人之其他貨物,一併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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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上捕獲條例第 46 條規定:「載運戰時禁制品前往敵國或其武裝部隊之船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沒收之: 一、船舶所有人與戰時禁制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上捕獲條例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上捕獲條例第 4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