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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 第三章 搜索

§ 20–245

21
  1. 搜索應會同受搜索船之船長或其代理人為之。
  2. 對於受搜索船內鎖閉之場所或器具、貨物,應令該船船長或其代理人開啟;如抗不遵行時,即認為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戊目之情事,而依照該條規定辦理之。
22
臨檢軍官經搜索後,認為不應拿捕時,應即報准艦長後放行。
24
臨檢軍官經搜索後,認為須拿捕時,應報准艦長後,依本條例第四章規定拿捕之。
海上捕獲條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