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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搜索應會同受搜索船之船長或其代理人為之。
  2. 對於受搜索船內鎖閉之場所或器具、貨物,應令該船船長或其代理人開啟;如抗不遵行時,即認為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戊目之情事,而依照該條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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