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捕獲條例第21條規定了搜索船在執行搜索行動時的相關事項。 1. 根據該條例,搜索船在搜索行動中應當與受搜索船的船長或其代理人進行協調和合作。這意味著搜索船需要與受搜索船的船長或其代理人合作,共同決定和執行搜索措施。 2. 對於受搜索船內部被鎖閉的地方、設備或貨物,搜索船應要求受搜索船的船長或其代理人開啟這些區域。如果受搜索船的船長或其代理人拒絕開啟,則可以視為違反海上捕獲條例第25條第1項第3款戊目中所規定的情節,並依照該條規定進行處理。這可能包括強制開啟被鎖閉的區域,以確保搜索的進行。
搜索應會同受搜索船之船長或其代理人為之。 關於封鎖之地方或器具,應令該船船長或其代理人開啟之,但拒絕開啟時,得為適當之處分。
搜索應會同受搜索船之船長或其代理人為之。 對於受搜索船內鎖閉之場所或器具、貨物,應令該船船長或其代理人開啟;如抗不遵行時,即認為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戊目之情事,而依照該條規定辦理之。
搜索應會同受搜索船之船長或其代理人為之。 關於封鎖之地方或器具,應令該船船長或其代理人開啟之,但拒絕開啟時,得為適當之處分。
搜索應會同受搜索船之船長或其代理人為之。 對於受搜索船內鎖閉之場所或器具、貨物,應令該船船長或其代理人開啟;如抗不遵行時,即認為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戊目之情事,而依照該條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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