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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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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檢軍官檢閱船舶文書後,認為仍有嫌疑者,得行搜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上捕獲條例》第20條,當臨檢軍官檢閱船舶文書後認為仍有嫌疑者時,就可以進行搜索。這表示當進行海上檢查且檢查人員認為船上可能存在違法行為時,可以進一步搜查船舶,以取得更多的證據。這項規定保證了執法機關在適當情況下可以進一步調查涉嫌的違法行為。一個與此相關的範例是在案情中提到的《案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偵防查緝隊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一案,其中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進行了搜索,以搜集證據來支持對被告的指控。

立法沿革 2

(0211125 制定)

臨檢軍官檢閱船舶文書後,認為尚有嫌疑時,得行搜索。

(0440520 全文修正)

臨檢軍官檢閱船舶文書後,認為仍有嫌疑者,得行搜索。

  • 臨檢名詞
  • 搜索名詞
(0211125 制定)

臨檢軍官檢閱船舶文書後,認為尚有嫌疑時,得行搜索。

(0440520 全文修正)

臨檢軍官檢閱船舶文書後,認為仍有嫌疑者,得行搜索。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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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上捕獲條例第 20 條規定:「臨檢軍官檢閱船舶文書後,認為仍有嫌疑者,得行搜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上捕獲條例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上捕獲條例第 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