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檢軍官檢閱船舶文書後,認為仍有嫌疑者,得行搜索。
根據《海上捕獲條例》第20條,當臨檢軍官檢閱船舶文書後認為仍有嫌疑者時,就可以進行搜索。這表示當進行海上檢查且檢查人員認為船上可能存在違法行為時,可以進一步搜查船舶,以取得更多的證據。這項規定保證了執法機關在適當情況下可以進一步調查涉嫌的違法行為。一個與此相關的範例是在案情中提到的《案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偵防查緝隊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一案,其中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進行了搜索,以搜集證據來支持對被告的指控。
臨檢軍官檢閱船舶文書後,認為尚有嫌疑時,得行搜索。
臨檢軍官檢閱船舶文書後,認為仍有嫌疑者,得行搜索。
臨檢軍官檢閱船舶文書後,認為尚有嫌疑時,得行搜索。
臨檢軍官檢閱船舶文書後,認為仍有嫌疑者,得行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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