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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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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檢應於受臨檢船舶之原航路為之。但因天候險惡或為避免雙方損失起見,得於指定地點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上捕獲條例》第19條,執行臨檢的海上船舶應在被檢船舶的原航路上進行臨檢。然而,出於天候惡劣或為了避免雙方的損失,也可以在指定的地點進行臨檢。 參考資料: 法源法律網,《海上捕獲條例》第19條

立法沿革 2

(0211125 制定)

臨檢應於受臨檢之船舶原航路為之。

(0440520 全文修正)

臨檢應於受臨檢船舶之原航路為之。但因天候險惡,或為避免雙方損失起見,得於指定地點為之。

  • 臨檢名詞
(0211125 制定)

臨檢應於受臨檢之船舶原航路為之。

(0440520 全文修正)

臨檢應於受臨檢船舶之原航路為之。但因天候險惡,或為避免雙方損失起見,得於指定地點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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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上捕獲條例第 19 條規定:「臨檢應於受臨檢船舶之原航路為之。但因天候險惡或為避免雙方損失起見,得於指定地點為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上捕獲條例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上捕獲條例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