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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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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國軍艦護送其本國或其他中立國船舶,如其護送艦長,一經中華民國海軍艦長之要求,應即將該船之船貨性質,船員、乘客名冊及到達地點,提出報告書,並能證明其無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列嫌疑者,得免除臨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上捕獲條例第18條,中立國軍艦在護送本國或其他中立國船舶時,若中華民國海軍艦長要求,必須提供一份報告書,該報告書須包含該船的船貨性質、船員和乘客名冊以及到達地點。同時還需要提供證明,證明該船沒有涉及海上捕獲條例第12條列舉的任何嫌疑情況。若能提供相應的報告書及滿足條件,則該船可以免於臨檢。 例子可能是:如果中華民國海軍艦長要求一艘中立國軍艦護送的船舶提供報告書,船舶主人應該提供一份報告書,詳細說明船貨的性質、船上的船員和乘客名冊,並提供到達地點的資訊。同時,該報告書應該包含證明該船無涉及海上捕獲條例第12條所列嫌疑者的相關證明文件。如果報告書提供了符合要求的資料,該船可能就可以免於臨檢。

立法沿革 2

(0211125 制定)

中立國軍艦護送之中立國船舶,其護送艦艦長預將該船之船貨性質及到達地點,作成報告書,並證明其無第十二條所稱嫌疑情事者,得免除臨檢。

(0440520 全文修正)

中立國軍艦護送本國或其他中立國船舶,如其護送艦長,一經中華民國海軍艦長之要求,應即將該船之船貨性質,船員、乘客名冊及到達地點,提出報告書,並能證明其無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列嫌疑者,得免除臨檢。

  • 第十二條條文
  • 免除名詞
  • 臨檢名詞
(0211125 制定)

中立國軍艦護送之中立國船舶,其護送艦艦長預將該船之船貨性質及到達地點,作成報告書,並證明其無第十二條所稱嫌疑情事者,得免除臨檢。

(0440520 全文修正)

中立國軍艦護送本國或其他中立國船舶,如其護送艦長,一經中華民國海軍艦長之要求,應即將該船之船貨性質,船員、乘客名冊及到達地點,提出報告書,並能證明其無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列嫌疑者,得免除臨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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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上捕獲條例第 18 條規定:「中立國軍艦護送其本國或其他中立國船舶,如其護送艦長,一經中華民國海軍艦長之要求,應即將該船之船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上捕獲條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上捕獲條例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