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立國軍艦護送其本國或其他中立國船舶,如其護送艦長,一經中華民國海軍艦長之要求,應即將該船之船貨性質,船員、乘客名冊及到達地點,提出報告書,並能證明其無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列嫌疑者,得免除臨檢。
根據海上捕獲條例第18條,中立國軍艦在護送本國或其他中立國船舶時,若中華民國海軍艦長要求,必須提供一份報告書,該報告書須包含該船的船貨性質、船員和乘客名冊以及到達地點。同時還需要提供證明,證明該船沒有涉及海上捕獲條例第12條列舉的任何嫌疑情況。若能提供相應的報告書及滿足條件,則該船可以免於臨檢。 例子可能是:如果中華民國海軍艦長要求一艘中立國軍艦護送的船舶提供報告書,船舶主人應該提供一份報告書,詳細說明船貨的性質、船上的船員和乘客名冊,並提供到達地點的資訊。同時,該報告書應該包含證明該船無涉及海上捕獲條例第12條所列嫌疑者的相關證明文件。如果報告書提供了符合要求的資料,該船可能就可以免於臨檢。
中立國軍艦護送之中立國船舶,其護送艦艦長預將該船之船貨性質及到達地點,作成報告書,並證明其無第十二條所稱嫌疑情事者,得免除臨檢。
中立國軍艦護送本國或其他中立國船舶,如其護送艦長,一經中華民國海軍艦長之要求,應即將該船之船貨性質,船員、乘客名冊及到達地點,提出報告書,並能證明其無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列嫌疑者,得免除臨檢。
中立國軍艦護送之中立國船舶,其護送艦艦長預將該船之船貨性質及到達地點,作成報告書,並證明其無第十二條所稱嫌疑情事者,得免除臨檢。
中立國軍艦護送本國或其他中立國船舶,如其護送艦長,一經中華民國海軍艦長之要求,應即將該船之船貨性質,船員、乘客名冊及到達地點,提出報告書,並能證明其無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列嫌疑者,得免除臨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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