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捕獲條例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臨檢軍官離船時,應於該船之航海記事簿內,註明臨檢日、時、地點、本艦艦名、艦長及臨檢軍官之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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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檢軍官離船時,應於該船之航海記事簿內,註明臨檢日、時、地點、本艦艦名、艦長及臨檢軍官之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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