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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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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檢軍官檢閱船舶文書,認為並無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列嫌疑時,應即報准艦長後放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上捕獲條例》,第16條規定當臨檢軍官檢閱船舶文書時,若認為船舶並無違反該條例第12條所列出的嫌疑,則應立即報告給艦長並放行。這表示當船舶的文件證明船舶並無違反該條例所列的嫌疑時,臨檢軍官應立即向艦長報告,並允許船舶繼續航行。 參考資料:《海上捕獲條例》第16條

立法沿革 2

(0211125 制定)

臨檢軍官檢閱船舶文書,認為並無第十二條所稱嫌疑情形時,應即承艦長之命放行之。

(0440520 全文修正)

臨檢軍官檢閱船舶文書,認為並無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列嫌疑時,應即報准艦長後放行。

  • 臨檢名詞
  • 第十二條條文
(0211125 制定)

臨檢軍官檢閱船舶文書,認為並無第十二條所稱嫌疑情形時,應即承艦長之命放行之。

(0440520 全文修正)

臨檢軍官檢閱船舶文書,認為並無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列嫌疑時,應即報准艦長後放行。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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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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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上捕獲條例第 16 條規定:「臨檢軍官檢閱船舶文書,認為並無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列嫌疑時,應即報准艦長後放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上捕獲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上捕獲條例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