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檢軍官檢閱船舶文書,認為並無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列嫌疑時,應即報准艦長後放行。
根據《海上捕獲條例》,第16條規定當臨檢軍官檢閱船舶文書時,若認為船舶並無違反該條例第12條所列出的嫌疑,則應立即報告給艦長並放行。這表示當船舶的文件證明船舶並無違反該條例所列的嫌疑時,臨檢軍官應立即向艦長報告,並允許船舶繼續航行。 參考資料:《海上捕獲條例》第16條
臨檢軍官檢閱船舶文書,認為並無第十二條所稱嫌疑情形時,應即承艦長之命放行之。
臨檢軍官檢閱船舶文書,認為並無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列嫌疑時,應即報准艦長後放行。
臨檢軍官檢閱船舶文書,認為並無第十二條所稱嫌疑情形時,應即承艦長之命放行之。
臨檢軍官檢閱船舶文書,認為並無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列嫌疑時,應即報准艦長後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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