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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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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檢軍官登船後,應以禮貌請求檢閱船舶文書。但船長拒絕時,得強迫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海上捕獲條例第15條規定,在臨檢軍官登船後,他們應該以禮貌的方式請求檢閱船舶的相關文書。然而,如果船長拒絕配合,臨檢軍官可以使用強迫的手段進行檢查。 參考資料: 根據海上捕獲條例第15條的規定,當臨檢軍官要求檢閱船舶文書,船長有權拒絕。然而,在某些情況下,臨檢軍官為了確保國家安全,可以使用強迫手段進行檢查。例如,如果臨檢軍官有合理的懷疑船舶可能運載違禁物品或從事非法活動,他們可以強制船長配合進行檢查。這樣的舉措旨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 參考資料: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30001

立法沿革 2

(0211125 制定)

臨檢軍官登船後,應以禮貌請求檢閱船舶文書,但船長拒絕時,得強迫行之。

(0440520 全文修正)

臨檢軍官登船後,應以禮貌請求檢閱船舶文書。但船長拒絕時,得強迫行之。

  • 臨檢名詞
(0211125 制定)

臨檢軍官登船後,應以禮貌請求檢閱船舶文書,但船長拒絕時,得強迫行之。

(0440520 全文修正)

臨檢軍官登船後,應以禮貌請求檢閱船舶文書。但船長拒絕時,得強迫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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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上捕獲條例第 15 條規定:「臨檢軍官登船後,應以禮貌請求檢閱船舶文書。但船長拒絕時,得強迫行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上捕獲條例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上捕獲條例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