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左列船舶應行拿捕: 一、敵船應逕行拿捕。但左列各船舶不參與軍事行動時,不在此限: 甲、專作沿岸捕魚用之船舶,或從事當地貿易之小船及其船內器具、貨物。 乙、從事宗教、科學、慈善事業之船舶。 丙、公曆一九○七年海牙推行日內瓦條約原則於海戰條約所稱之病院船。 丁、俘虜交換船。 二、未得中華民國政府特許而與敵國通商航行之本國船舶。 三、中華民國或同盟國或中立國船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甲、載運戰時禁制品前往敵國或其武裝部隊,或確悉其將經由中立國港口轉運至敵國或其武裝部隊,或載運戰時禁制人之船舶。 乙、破壞封鎖之船舶。 丙、為敵國刺探軍情或有參戰、助敵行為之船舶。 丁、受敵國軍艦或飛機護送之船舶。 戊、抗拒臨檢或搜索之船舶。 己、船舶文書,依法應具備而未完備,或有隱匿、毀棄、偽造、塗改情形之船舶。 庚、受敵國政府租賃之船舶。
海上捕獲條例第 25 條規定了在海上應行拿捕的船舶的情況。根據該條例,以下船舶應逕行拿捕: 一、敵船應逕行拿捕,但在敵船不參與軍事行動時,以下列各船舶不在此限: - 專作沿岸捕魚用之船舶,或從事當地貿易之小船及其船內器具、貨物。 - 從事宗教、科學、慈善事業之船舶。 - 根據1907年海牙公約及日內瓦條約原則所稱之病院船。 - 俘虜交換船。 二、未得中華民國政府特許而與敵國通商航行之本國船舶。 三、中華民國或同盟國或中立國船舶有以下情況之一者: - 載運戰時禁制品前往敵國或其武裝部隊,或確悉其將經由中立國港口轉運至敵國或其武裝部隊,或載運戰時禁制人之船舶。 - 破壞封鎖之船舶。 - 為敵國刺探軍情或有參戰、助敵行為之船舶。 - 受敵國軍艦或飛機護送之船舶。 - 抗拒臨檢或搜索之船舶。 - 船舶文書依法應具備但未完備,或有隱匿、毀棄、偽造、塗改情形之船舶。 - 受敵國政府租賃之船舶。 根據台灣海軍司令部的公告,如發現滲漏的工業廢水擋在外海的漁船,屬於專作沿岸捕魚用之船舶,根據海上捕獲條例第25條第一項,該船舶不在拿捕限制範圍內。 參考資料: - 行政院海洋委員會,https://www.moi.gov.tw/portal/cabinets/regulations_download?folder_rsn=TfWVimTDgcDb2YED4CKP6A%3D%3D&file_rsn=f2BeFdFfAsnOVQveHmII4Q%3D%3D - 台灣海軍司令部公告,https://www.navy.mnd.gov.tw/GIP/OpenData/NewsdetailTk.aspx?sn=13047&service=%E5%85%A8%E9%83%A8&sc=O&popout=false&newsflag=3 - 海上捕獲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37
對於左列船舶,應行拿捕。 一、敵船,但左列各船不參與軍事時,不在此限。 甲、沿岸漁船及短路航船,並其船中之器具、貨物。 乙、從事宗教、學術、慈善事業之船。 丙、西歷一九○七年海牙推行日來弗條約原則於海戰條約所稱之病院船。 丁、俘虜交換船。 二、未得中國政府特許,與敵人通商航行之中國船。 三、左列中國船舶或中立國船舶。 甲、載運戰時禁制品或戰時禁制人之船。 乙、破壞封鎖之船。 丙、為敵人偵報軍情,及其他有參戰助敵行為之船。 丁、受敵國軍艦護送之船。 戊、抗拒臨檢或搜索之船。 己、船舶文書不依法完備,或有隱匿、毀棄、偽造、塗改情形之船。
對於左列船舶應行拿捕: 一、敵船應逕行拿捕。但左列各船舶不參與軍事行動時,不在此限: 甲、專作沿岸捕魚用之船舶,或從事當地貿易之小船及其船內器具、貨物。 乙、從事宗教、科學、慈善事業之船舶。 丙、公曆一九0七年海牙推行日內瓦條約原則於海戰條約所稱之病院船。 丁、俘虜交換船。 二、未得中華民國政府特許而與敵國通商航行之本國船舶。 三、中華民國或同盟國或中立國船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甲、載運戰時禁制品前往敵國或其武裝部隊,或確悉其將經由中立國港口轉運至敵國或其武裝部隊,或載運戰時禁制人之船舶。 乙、破壞封鎖之船舶。 丙、為敵國刺探軍情或有參戰、助敵行為之船舶。 丁、受敵國軍艦或飛機護送之船舶。 戊、抗拒臨檢或搜索之船舶。 己、船舶文書依法應具備而未完備,或有隱匿、毀棄、偽造、塗改情形之船舶。 庚、受敵國政府租賃之船舶。
對於左列船舶,應行拿捕。 一、敵船,但左列各船不參與軍事時,不在此限。 甲、沿岸漁船及短路航船,並其船中之器具、貨物。 乙、從事宗教、學術、慈善事業之船。 丙、西歷一九○七年海牙推行日來弗條約原則於海戰條約所稱之病院船。 丁、俘虜交換船。 二、未得中國政府特許,與敵人通商航行之中國船。 三、左列中國船舶或中立國船舶。 甲、載運戰時禁制品或戰時禁制人之船。 乙、破壞封鎖之船。 丙、為敵人偵報軍情,及其他有參戰助敵行為之船。 丁、受敵國軍艦護送之船。 戊、抗拒臨檢或搜索之船。 己、船舶文書不依法完備,或有隱匿、毀棄、偽造、塗改情形之船。
對於左列船舶應行拿捕: 一、敵船應逕行拿捕。但左列各船舶不參與軍事行動時,不在此限: 甲、專作沿岸捕魚用之船舶,或從事當地貿易之小船及其船內器具、貨物。 乙、從事宗教、科學、慈善事業之船舶。 丙、公曆一九0七年海牙推行日內瓦條約原則於海戰條約所稱之病院船。 丁、俘虜交換船。 二、未得中華民國政府特許而與敵國通商航行之本國船舶。 三、中華民國或同盟國或中立國船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甲、載運戰時禁制品前往敵國或其武裝部隊,或確悉其將經由中立國港口轉運至敵國或其武裝部隊,或載運戰時禁制人之船舶。 乙、破壞封鎖之船舶。 丙、為敵國刺探軍情或有參戰、助敵行為之船舶。 丁、受敵國軍艦或飛機護送之船舶。 戊、抗拒臨檢或搜索之船舶。 己、船舶文書依法應具備而未完備,或有隱匿、毀棄、偽造、塗改情形之船舶。 庚、受敵國政府租賃之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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