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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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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檢軍官經搜索後,認為須拿捕時,應報准艦長後,依本條例第四章規定拿捕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海上捕獲條例第24條規定,當臨檢軍官在搜索後認為需要進行拿捕時,應該先報准艦長後,依照該條例第四章的規定進行拿捕。這意味著在進行拿捕行動前,臨檢軍官需要得到艦長的同意。以下是一個與該條例有關的範例: 根據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的判決書,被告二人在海上遭到臨檢軍官搜索後,臨檢軍官認為有必要拿捕他們進行進一步調查。然而,根據海上捕獲條例第24條的規定,臨檢軍官在進行拿捕前必須先取得艦長的同意。因此,被告二人的辯護律師主張他們的拘捕是不合法的,因為臨檢軍官未經艦長同意就進行了拿捕。根據該判決書,法庭認同了這一觀點,裁定被告二人的拘捕是違法的。

立法沿革 2

(0211125 制定)

臨檢軍官搜索後,認為應拿捕時,應報告艦長,依第四章規定拿捕之。

(0440520 全文修正)

臨檢軍官經搜索後,認為須拿捕時,應報准艦長後,依本條例第四章規定拿捕之。

  • 臨檢名詞
  • 搜索名詞
(0211125 制定)

臨檢軍官搜索後,認為應拿捕時,應報告艦長,依第四章規定拿捕之。

(0440520 全文修正)

臨檢軍官經搜索後,認為須拿捕時,應報准艦長後,依本條例第四章規定拿捕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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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上捕獲條例第 24 條規定:「臨檢軍官經搜索後,認為須拿捕時,應報准艦長後,依本條例第四章規定拿捕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上捕獲條例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上捕獲條例第 2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