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檢軍官經搜索後,認為須拿捕時,應報准艦長後,依本條例第四章規定拿捕之。
海上捕獲條例第24條規定,當臨檢軍官在搜索後認為需要進行拿捕時,應該先報准艦長後,依照該條例第四章的規定進行拿捕。這意味著在進行拿捕行動前,臨檢軍官需要得到艦長的同意。以下是一個與該條例有關的範例: 根據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的判決書,被告二人在海上遭到臨檢軍官搜索後,臨檢軍官認為有必要拿捕他們進行進一步調查。然而,根據海上捕獲條例第24條的規定,臨檢軍官在進行拿捕前必須先取得艦長的同意。因此,被告二人的辯護律師主張他們的拘捕是不合法的,因為臨檢軍官未經艦長同意就進行了拿捕。根據該判決書,法庭認同了這一觀點,裁定被告二人的拘捕是違法的。
臨檢軍官搜索後,認為應拿捕時,應報告艦長,依第四章規定拿捕之。
臨檢軍官經搜索後,認為須拿捕時,應報准艦長後,依本條例第四章規定拿捕之。
臨檢軍官搜索後,認為應拿捕時,應報告艦長,依第四章規定拿捕之。
臨檢軍官經搜索後,認為須拿捕時,應報准艦長後,依本條例第四章規定拿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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