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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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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之規定,於搜索時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本條例第 23 條規定,海關得對於違反本條例規定之漁船、作業人員或其他人員,對其所使用之船舶、漁具、儀器、器材或其他物品,予以沒收或廢除。這表示當海關發現有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時,可以對相關的船舶、漁具等物品進行沒收或廢除的處理。可以參考的相關資料是《海上捕獲條例》。

立法沿革 2

(0211125 制定)

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之規定,於搜索準用之。

(0440520 全文修正)

本條例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之規定,於搜索時準用之。

  • 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條文
  • 搜索名詞
(0211125 制定)

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之規定,於搜索準用之。

(0440520 全文修正)

本條例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之規定,於搜索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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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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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上捕獲條例第 23 條規定:「本條例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之規定,於搜索時準用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上捕獲條例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上捕獲條例第 2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