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上捕獲條例第26條,拿捕前應將拿捕理由通告該船長,並派官兵駐船控制之。這表示在進行拿捕行動之前,必須通知該船的船長拿捕的原因,並且派遣官兵駐船進行控制。若因為天候險惡或其他事故無法派遣官兵駐船控制時,則可以命令該船航行至指定地點進行處理。例如,在進行拿捕行動之前,海上執法人員必須向漁船的船長通知拿捕的原因,並安排官兵駐船控制。如果由於天候惡劣或其他事故無法派遣官兵駐船控制,則海上執法人員可以指示該船航行至指定地點進行後續處理。
艦長決定拿捕後,應將拿捕理由,通告船長,並派海軍軍官一員、水兵若干人,佔有該船。
拿捕前應將拿捕理由通告該船長,並派官兵駐船控制之。 因天候險惡或其他事故不能派遣官兵駐船控制時,得命該船航行至指定地點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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艦長決定拿捕後,應將拿捕理由,通告船長,並派海軍軍官一員、水兵若干人,佔有該船。
拿捕前應將拿捕理由通告該船長,並派官兵駐船控制之。 因天候險惡或其他事故不能派遣官兵駐船控制時,得命該船航行至指定地點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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