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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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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拿捕前應將拿捕理由通告該船長,並派官兵駐船控制之。
  2. 2.因天候險惡或其他事故不能派遣官兵駐船控制時,得命該船航行至指定地點處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上捕獲條例第26條,拿捕前應將拿捕理由通告該船長,並派官兵駐船控制之。這表示在進行拿捕行動之前,必須通知該船的船長拿捕的原因,並且派遣官兵駐船進行控制。若因為天候險惡或其他事故無法派遣官兵駐船控制時,則可以命令該船航行至指定地點進行處理。例如,在進行拿捕行動之前,海上執法人員必須向漁船的船長通知拿捕的原因,並安排官兵駐船控制。如果由於天候惡劣或其他事故無法派遣官兵駐船控制,則海上執法人員可以指示該船航行至指定地點進行後續處理。

立法沿革 2

(0211125 制定)

艦長決定拿捕後,應將拿捕理由,通告船長,並派海軍軍官一員、水兵若干人,佔有該船。

(0440520 全文修正)

拿捕前應將拿捕理由通告該船長,並派官兵駐船控制之。   因天候險惡或其他事故不能派遣官兵駐船控制時,得命該船航行至指定地點處理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11125 制定)

艦長決定拿捕後,應將拿捕理由,通告船長,並派海軍軍官一員、水兵若干人,佔有該船。

(0440520 全文修正)

拿捕前應將拿捕理由通告該船長,並派官兵駐船控制之。   因天候險惡或其他事故不能派遣官兵駐船控制時,得命該船航行至指定地點處理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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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上捕獲條例第 26 條規定:「拿捕前應將拿捕理由通告該船長,並派官兵駐船控制之。因天候險惡或其他事故不能派遣官兵駐船控制時,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上捕獲條例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上捕獲條例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