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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拿捕前應將拿捕理由通告該船長,並派官兵駐船控制之。
  2. 因天候險惡或其他事故不能派遣官兵駐船控制時,得命該船航行至指定地點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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