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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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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經拿捕後,艦長應即執行左列各事項: 一、監視該船船員不得使用無線電及其他通信器材。 二、扣押船舶文書。 三、會同該船船長或其代理人點明所載貨物及其他物品,並造具清冊。 四、封閉船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上捕獲條例第27條,當船舶被拿捕後,艦長應立即執行以下事項: 一、 監視該船船員不得使用無線電及其他通信器材。 這表示被拿捕的船舶的船員在監獄期間不得使用無線電或其他通信工具進行溝通。 範例:如果一艘船舶被海巡人員拿捕,艦長應確保船員無法使用無線電或其他通信器材,以防止他們尋求幫助或進行非法活動。 二、 扣押船舶文書。 根據該條款,艦長有權扣押船舶的文件,可能包括船舶登記文件、航行日誌、貨物清單等等。 範例:當一艘船舶被拿捕時,艦長可以扣押船舶的航行日誌和其他相關文件,以供證據使用。 三、 會同該船船長或其代理人點明所載貨物及其他物品,並造具清冊。 這表示艦長與船舶船長或其代理人應一同點明船上所載的貨物和其他物品,並製作清單。 範例:當船舶被拿捕後,艦長應與船舶船長或其代理人一同檢查船上的貨物和其他物品,並製作一份清單,以便掌握船上的情況。 四、 封閉船艙。 根據該條款,艦長有權封閉船艙,禁止船員和其他人進入。 範例:艦長在船舶被拿捕後可能會封閉船艙,以防止船員和其他人進入,以確保船上的貨物和其他物品的安全。

立法沿革 2

(0211125 制定)

船舶佔有後,艦長應即執行左列各事項。   一、押收船舶文書。   二、點明船舶所載貨物,及其他貴重品,造具清冊。   三、封閉船艙。

(0440520 全文修正)

船舶經拿捕後,艦長應即執行左列各事項:   一、監視該船船員不得使用無線電及其他通信器材。   二、扣押船舶文書。   三、會同該船船長或其代理人點明所載物及其他物品,並造具清冊。   四、封閉船艙。

  • 扣押名詞
  • 代理人名詞
(0211125 制定)

船舶佔有後,艦長應即執行左列各事項。   一、押收船舶文書。   二、點明船舶所載貨物,及其他貴重品,造具清冊。   三、封閉船艙。

(0440520 全文修正)

船舶經拿捕後,艦長應即執行左列各事項:   一、監視該船船員不得使用無線電及其他通信器材。   二、扣押船舶文書。   三、會同該船船長或其代理人點明所載物及其他物品,並造具清冊。   四、封閉船艙。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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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上捕獲條例第 27 條規定:「船舶經拿捕後,艦長應即執行左列各事項: 一、監視該船船員不得使用無線電及其他通信器材。 二、扣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上捕獲條例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上捕獲條例第 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