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捕獲條例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拿捕船舶上之船長、船員及乘客,除顯有參戰行為者應予俘虜外,其餘人員依左列規定分別處理之: 一、船長、船員屬於敵國國籍者應俘虜之。但以書面宣誓,於戰爭期內不執行與戰爭直接或間接有關之職務者,得釋放之。 二、船長、船員屬於中立國或同盟國國籍者,如以書面宣誓,於戰爭期內不為敵國船舶執行職務者,不得俘虜之。 三、其他乘客應釋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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